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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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刘光文,男,汉,生于1962年1月9日,家住叙永县龙凤乡头塘村三组。身份证:5105241962010911996,原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电话:18283041439。申请人:刘光强,男,汉,生于1957年2月15日,龙凤乡头塘村三组,身份证:510524195702151999,原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申请人:刘光才,男,汉,生于1966年3月3日,龙凤乡头塘村三组,身份证:510524196603031996,原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申请人:陈启福,男,汉,生于1965年2月7日,龙凤乡头塘村二组,身份证:510524196502071989,电话:6987758,原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申请人:谢金齐,男,汉,生于1953年12月10日,龙凤乡头塘村三组,身份证:510524195312101996,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申请人:刘明芬,女,汉,生于1975年3月29日,两河镇保丰村七组53号,身份证:51052419750329200X,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申请人:谢榜全,男,汉,生于1957年9月15日,龙凤乡头塘村三组,身份证:510524195709151991,原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申请人:黄国海,男,汉,生于1971年12月25日,龙凤乡头塘村三组148号,身份证:510524197112251999,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申请人:周成富,女,汉,生于1965年3月25日,叙永县马岭镇紫阳村二组24号,身份证:510524196503250902,原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人。申请人代表:刘光文、陈启福被申请人:泸州市丹山建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荣元春,电话:申请事项:一、请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完善1991年起至2012年1月止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二、请裁决被申请人退还扣押申请人的保证金300元。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分别从1991年、2002年、2005年等在被申请人处从事装卸、搬运、生料车间、门卫等工作(具体工作时间见表),从未间断,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刘光文交纳300元保证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履行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义务。2011年9月被申请人将厂转包他人后,无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黄国海、谢金齐、谢榜全、刘明芬除外),要求申请人离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支持申请。此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刘光文、刘光才、刘光强黄国海、刘明芬、谢金齐谢榜全、陈启福、周成富二O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申请人工作情况明细表刘光文1991年搬运工2011年9月刘光才1991年搬运工2005年9月刘光强1991年搬运工2011年9月黄国海1991年原搬运工现门卫在岗刘明芬2005年生料车间在岗谢金齐1991年原搬运工现门卫在岗谢榜全1991年原搬运工现门卫在岗陈启福1991年生料车间2012年1月201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