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燃气专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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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燃气专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燃气事业发展,规范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统一全省燃气专业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提高燃气专业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第三条燃气专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业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第二章编制原则第四条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应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规划燃气气源。燃气专业规划应鼓励采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禁止选用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供气技术和制气工艺。第五条燃气专业规划的编制必须注重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燃气经营价格应按国家的有关原则进行合理定价。第六条燃气的供气对象和各类用户供气量的分配比例,近期以民用户为主,远期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公用户及工业用户,以提高燃气普及率。第七条燃气规划中的地下管网干管压力等级、管径及长度应满足远期规划的供气规模,并符合城市道路规划要求,尽可能与城市道路及其他地下管网同步建设。第八条燃气经营网点须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进行设置。第九条燃气规划应考虑燃气生产、储配、输送、供应等主要参数的监测、控制手段,以及燃气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救护机制。第十条燃气规划期限,近期规划为5~10年,远期规划为20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第十一条燃气规划的编制应由具有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的燃气专业设计单位承担。第三章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第十二条燃气专业规划编制应收集下列基础资料:一、政策及要求:1.经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要求;2.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燃气管理的方针、政策性文件。二、城市总体规划资料:1.城、镇总体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2.城、镇能源、交通运输现状和规划资料;3.城镇各类燃料用量和供需现状。4.城市人口及其分布状况现状和规划资料;5.大型公共建筑数量及其分布状况资料;6.住宅区(包括建筑层数、质量等级、面积及配套公共建筑设施)规划资料;7.城、镇道路、铁路、河流的现状及规划资料;8.城、镇气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资料;9.城、镇地下管道、地下构筑物的现状资料。三、气源部分资料:1.当地燃气资源的贮量、品质分析,现有生产能力、发展规划、服务年限等情况;2.由外地供应燃气的数量、品质分析及价格、运输方式。3.已有气源厂应提供的基础资料:(1)气源的来源;(2)日供气规模、日平均供气量、日最大供气量;(3)气源的制气、净化、气化、混气等流程示意图及其季节调峰可行性;(4)燃气的性质和品质。四、输配部分基础资料:1.城、镇现状及规划的详细人口分布;2.城、镇公共建筑的数目及分布;3.城、镇的一般工业布局情况和城、镇民用住宅的新建、改造规划和步骤;4.城市道路现状及规划资料,包括道路等级、红线宽度;5.城、镇现有自然条件、工程、水文地质、地震及环境保护情况(包括大气污染程度和污染原因)。6.城、镇能源,交通运输,包括城市能源结构、供应方式及消耗资料;工业用户及公益用户的燃料供应;民用、工业燃料价格和水、电、运输价等情况;7.已有燃气工程的现状资料。第十三条燃气规划成果应具备下列基本文本内容:1.近、远期气源选择的论证;2.近、远期用户发展规模的论证;3.各类用户比例及用气定额论证;4.近、远期气源工艺技术及安全性论证;5.近、远期供气系统各类方案的技术经济及安全性比较;6.输气干管与其它地下管网的综合关系和布线原则;7.输气干管管线跨越道路、铁路、河流、桥梁和其他障碍物位置及方式的确定;8.输配系统地面设施与配套设施的控制性规划设计;9.燃气压力容器设置及使用的安全性评价;10.气源厂及输配系统规划实施的分期及建设年限,各阶段的建设内容,工程主要设备及主要原材料规格、数量及劳动定员、征用土地面积等;11.规划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分析。12.引进技术设备的范围及其必要性;13.燃气运输、贮配、供应方式。14.水、电用量及其供应方案。15.三废治理及环境影响评价。16.对消防的要求或消防设施规划意见。第十四条燃气规划成果应具备下列图纸内容:1.燃气输配系统近期规划总图;2.燃气输配系统远期规划总图;3.燃气气源厂工艺流程简图;4.燃气制气厂、储配站、气化站、混气站选址图(区域位置图);5.规划总图比例一般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其中大中城市为1∶10000或1∶25000,小城市为1∶5000,在规划总图上应标明有关厂站位置和区域,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