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慈城中学八年级政治下册2.3.1生命与降的权利课件新人教版.ppt
上传人:石头****海海 上传时间:2024-09-09 格式:PPT 页数:20 大小:2.9MB 金币:6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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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健康的权利(一)人身权利1、涵义: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2、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二)人格权1、人格权的涵义:与身俱来的做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生则带来,死则带去)人身权读材料回答:1、一个小偷被捆绑在大街上的电线竿上示众……2、一童工做工受伤,老板推卸责任……3、某超市规定“顾客出门必须搜身”……4、某小学教导主任对学生的信件内容进行检查……问:以上行为分别侵犯了公民的什么权利?人格权有何共同特性?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对于每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拥有健康才可能拥有一切。若将健康与其他利益相比,健康是“1”,名誉、金钱、友情、爱情、地位等都是“0”。有了“1”,这个数可以是十、百、千、万乃至无穷大;若没有“1”,即失去了健康,后面的名誉、金钱等再多也是“0”。权利关系图:屋里四面透风冷似冰窖,工人一天干活12小时工资7.78元广州地下工厂童工受尽摧残(组图)(三)法律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捍卫我们的生命健康权的法律《宪法》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通则》:第四节人身权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以下规定: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岐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人;禁止溺婴、弃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初中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