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一、强制措施的定义二、强制措施的分类三、强制措施的变更及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公检法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的条件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6条之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2条之规定: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另外,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变更和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之规定。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正常审判活动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产所、与特定人员机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9)依法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监视居住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而限定其活动区域和住所,监视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包括: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75条规定;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4条之规定。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条件(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7)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8)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以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四)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的解除和变更拘留的变更(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