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地区(国家)专利保护期限汇总【完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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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各地区(国家)专利保护期限汇总【完整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可编辑放心下载)全球各地区〔国家〕专利保护期限汇总亚洲国别保护期及相关法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a)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可延长5年(1992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b)实用证书: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14条)。阿塞拜疆(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7年专利法〕。(b)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可延长5年〔同上〕。巴基斯坦专利:自申请日起16年,可延长5年,例外情况可延长10年,条件是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其专利未获得足够的回报(1911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1983年修订,第14条和第15条)。朝鲜人民民主共和国(a)创造人证书:自申请之日起无限期有效(1986年6月28日创造与创新法,第7-9条)。(b)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同上,第11条)。菲律宾(a)创造专利:自授权日起17年(专利法(共和国法No.165),共和国法No.637和No.864修订,第21条,1993年最近一次修订的实施细那么,第146条)。(b)实用新型专利: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第57条,以及同上细那么第148条和第149条)。(c)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自授权日起5年,可延长2次,每次5年(同上法,第58条,以及同上细那么第148条和第149条)。格鲁吉亚(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9年专利法〕(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6年〔同上〕(c)工业品外观设计:15年〔同上〕哈萨克斯坦(a)专利: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年(1992年专利法,1999年修订,第4.3条)。(b)实用新型:自专利局收到申请之日起5年,可延长3年(同上,第4.3条)。(c)短期专利:5年,可延长3年。(d)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可延长5年。(e)工业品外观设计短期专利:5年。韩国(a)专利:如果公布,自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15年;如果不公布,自专利权注册之日起15年;但专利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20年(1961年专利法,1990年修订,第88条(1))。当创造专利的实施必须依据其他法律的批准或注册,而且为了等候获得这种批准或注册,实施已经被延误了2年,专利权有效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5年。(同上,第89条)。(b)实用新型:申请公布之日起10年,同时规定该有效期自申请日起不得超过15年(1961年实用新型法,1990年修订,第22条)吉尔吉斯斯坦(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7年专利法〕。(b)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c)短期专利:7年。(d)工业品外观设计:10年,可延长5年科威特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可续展1次,不超过5年(1962年法No.4,第12条)。对涉及特殊化学方法,或者制造食品、药品或药物组合物的方法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同上,第2条(2)和第12条)。黎巴嫩专利:自申请日起15年(1924年法令No.2385,1946年修订,第4条)。马来西亚(a)专利: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83年专利法,1986年修订,第35条)。(b)实用创新:自证书授予日起15年(同上,第17条A(1)和第35条)。蒙古(a)创造人证书:自优先权日起无限期有效(1970年发现、创造与合理化建议法令,第23条)。(b)专利:自优先权日起15年(同上,第24条)。孟加拉专利:自专利授权日起16年(1911年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法,第14条(1));专利注明及确认日期,以申请日为准(同上,第11条)。如果专利权人能够证明专利未获得足够的经济效益,专利可请求延长5年,例外情况可延长10年,(同上,第15条)。尼泊尔专利:注册后15年(1965年No.2022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法,第8条)。日本(a)专利:创造专利权的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20年(1959年专利法,1999年修订,第67条(1))创造专利有效期可申请延长(申请的条件是,由于实施该创造专利须获得确保平安的法规的批准及其他处理,需要相当的时间,在有效期内不能实施该创造专利时),但不得超过5年。(同上法,第67条(2))(b)实用新型: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6年(1959年实用新型法,1999年修订,第15条)。塞浦路斯专利:英国专利注册,自英国专利授权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英国专利的剩余有效期(1957年法No.40,第8条)。沙特阿拉伯专利: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88年专利法,第27条)。斯里兰卡专利:自专利授权日起15年(1979年No.52知识产权法典,1983年修订,第80条(1))。塔吉克斯坦(a)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1994年创造、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临时条例〕(b)实用新型注册证书:自申请日起5年,可延长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