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立法说明05111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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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征求意见稿)立法说明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徽省气象局组织起草了《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一)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我省自然条件复杂,是自然灾害严重的省份之一,而在各类自然灾害中,气象灾害占70%以上。而且我省气象灾害种类多、强度大、频率高,产生的危害严重,直接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威胁着国家安全。据统计,我省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农田受灾面积在百万亩以上。受干旱、暴雨、洪涝和热带风暴等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人口约百万人次,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以全球变暖为主要特征的气候变化背景下,我省的气象灾害呈明显上升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加剧,而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气象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评估报告分析,20世纪90年代全球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比20世纪50年代高出10倍。据初步统计,2000年以来,我省每年因气象灾害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3%-6%。如果考虑气象灾害而引发的生态、环境、地质等次生灾害,则损失更为严重。因此要减轻和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严重损失,最大限度解决给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带来的诸多问题,就必须加强气象防灾减灾,就必须加强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建设,来提高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能力和灾害防御的应急水平。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正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的具体表现,就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二)是提高我省防灾减灾水平的需要。我省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做好自然灾害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要把制订灾害管理预案,建立健全灾害应急机制作为重点来抓,提高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要加强对灾害规律的研究,提高灾害预测预报的准确性。加大投入力度,继续加强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搞好灾害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完善灾害管理社会动员机制,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灾害管理法律保障,提高依法抗灾救灾水平。在我省自然灾害防御中,气象灾害的防御所占的比重最为突出,气象灾害防御不仅是科学问题、经济问题,而且是政治问题和国家安全问题,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环境安全、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水资源安全等等。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对于防御其他自然灾害具有基础性、先导性作用。例如地质灾害、大气污染等都是在一定气象条件下造成的。(三)是规范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活动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气象灾害防御一直是政府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应急、防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始终是气象工作的根本宗旨。在《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五章中也对“气象灾害防御和减轻”做了宏观的要求。但就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应急、防御等方面未做出具体的规定,为此,通过制定《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职能和社会及个人的义务,进一步建立从气象灾害监测、预测、应急、防御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和督促,规范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建立起全省公共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十分必要。另外,自1998年9月1日《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以来,在我省已形成了“一例、二办法”(一例指《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二办法是指《合肥多普勒天气雷达站探测设施和环境保护办法》和《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省级地方气象法规体系。但是与其他省市相比,在气象灾害防御方面的法制建设上相对滞后。目前全国已有重庆市、山东省出台了气象灾害防御的地方性法律法规,黑龙江、四川、江苏、浙江等10个省(市)已列入2005-2006年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或正在制定当中。长期以来,气象灾害防御一直是政府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测、预测、防御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始终是气象工作的根本宗旨。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专门对“气象灾害防御”作了规范。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涉及的有关规定较为宏观,在气象灾害的防御方案、应急预案、防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未做出规定,因此在具体的防灾减灾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空白。目前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列入当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