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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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文献号】1-454页码,1/5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教育管...\Article_administration2839.ht???型式化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划分,是由德国学者首先提出的,此后台湾学者针对这一分类方式,作过一些研究,而在我国,对行政行为的型式化问题的研究尚属于空白领域。近年来,大量未型式化行政行为产生并日益发挥着作用,使得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本文将从分析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概念及法律控制入手,探讨这一行为的本质。???????????一、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界定???????(一)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内涵的界定???对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概畹难芯浚Φ贝游葱褪交姓形胄褪交姓形那秩胧帧N葱?式化行政行为与型式化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有如下几种学说:???1.形式固定说。此说从行政行为形式的角度,将行政行为形式得以固定化的行为称为型式化行政行为,将形式不确定的行政行为称为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注:[印]M.P.赛夫:《德国行政法》,中文版,台湾省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1年版,。)此说将“形式”等同于“型式”,其缺陷在于:(1)缩小了型式化的内涵。型式化,不仅仅指形式上的型式化,还包括内容上、程序上、救济方式上等诸方面的型式化。仅仅就行为形式是无法真正区分行政行为型式化与否的。(2)忽视了型式化的过程性。从未型式化到型式化的转化,具有一个过程,这是行政行为由具体到抽象,由偶然到必然,由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过程,而形式的确定无法反映这一过程。(3)模糊了形式与型式的界线。某一型式化的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如行政处罚有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多种形式,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仍属同一型式化行政行为。???2.效力确定说。此说从行政行为效力的角度出发,认为具有确定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属于型式化行政行为,不具备确定之拘束力的行政行为,属于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注:参见林明锵:《论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之行政行为》,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省月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346页。)此说中不确定之拘束力,含义不清。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只包括有或无两种情况。这里的不确定是指什么?是因为行政行为内容不确定,因而拘束力不确定,还是由于行政行为的实施对象不确定,而使拘束力不确定?以拘束力的确定与否作为区分型式化与未型式化的标准,界线很难划清。???3.手段定型说。此说从概念法学的角度,根据行政行为的法律形式(手段),依其是否已被类型化、定型化为标准,将广受实务、观点所讨论而已固定化之行政行为称为型式化行政行为,将概念体系及其体系与其他体系间相互关系尚未提出或完备的行政行为,称为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注:参见林明锵:《论型式化之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之行政行为》,载《当代公法理论》,台湾省月旦出版社公司1993年版,。)此说较之前面两种学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1)它肯定了型式化行政行为的发展演变过程,这是一个逐渐固定化的过程。(2)它明确了型式化所经历的环节和步骤,即实务上的广为运用与理论上的体系探讨。不足之处在于:(1)这种观点未能明确未型式化与型式化的本质界线,使得未型式化与型式化行政行为区别标准模糊。实践上是否广为运用,理论上是否经过抽象,归纳、总结,从而使行政行为类型化、定型化,以上述两点作为考察行政行为是否已型式化的标准,很难区分清楚。实务上适用到什么程度为“广为运用”,理论上讨论到什么程序为“类型化、定型化”?难以把握。未型式化行政行为与型式化行政行为之区分标准必须是明确的,唯一的。(2)无法达到研究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真正目的。由于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已产生了重大影响,“基于法治国家权力行使的正当性与人民权利的保障,为避免行政机关使用这类行为而进入不受拘束的行为领域”,(注: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讲》,台湾省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出版,1997年版,。)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予以研究,使其走向型式化。在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受到法律的控制,这才是研究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真正目的。该学说只是为上述目的作准备,无法直接达到法律控制的目的。【文献号】1-454页码,2/5file://F:\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大全\教育管...\Article_administration2839.ht2002-9-14???4.行为法定说。此说以行政行为是否被制度化或法制化为标准,(注:参见蔡志方:《行政法三十六讲》,台湾省成功大学法律学研究所法学丛书编辑委员会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