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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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2007年05月25日15时16分170主题分类:民族民政“志愿服务”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0号《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倡导志愿服务精神,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以自身知识、技能、体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工作。同级共青团组织具体承担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组成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志愿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劳动。提倡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志愿者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志愿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志愿服务的各项制度;(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计划,发布志愿服务信息;(三)指导、协调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四)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五)表彰和奖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六)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和对外交流合作;(七)志愿者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街道(乡镇)以及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可以加入志愿者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二)组织实施志愿服务项目;(三)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鼓励志愿者注册长期参加志愿服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志愿者证。志愿者证的具体式样和管理办法由省志愿者协会统一规定。第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和绩效作为证明志愿服务和考核、表彰志愿者的依据。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总时数累计达四百小时以上的,可以凭志愿服务证明向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申请核发志愿服务荣誉卡。第三章志愿者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二)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四)获得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五)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所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六)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八)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其他管理制度;(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三)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五)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