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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本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要点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文号生效时间部委规章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卫生部令第3号1990年1月1日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部令第13号1991年3月27日3化妆品卫生规范卫生部卫监督法(2007)177号2007年7月1日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5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国家局国食药监保化[2002]9号2012年1月10日6化妆品命名规定国家局国食药监[2010]72号2010年2月5日7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局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2011年10月1日8其他相关法规文件序号检查重点执法依据法律责任1、产品资质1、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他合法证件的企业生产。2、所经营的国产和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批准文号。3、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在有效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的处罚;(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所经营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在产品投放市场后2个月内,由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委托生产的,由生产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向实际生产企业(以下称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有多个受托方的,由受托方选择向其中一个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委托方应将备案登记凭证复印件分别提交其他受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仅限于出口的,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责令限期改进,至省局办理备案手续。序号检查重点执法依据法律责任1、产品资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经营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备案凭证;经营的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未取得许可批准;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未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2、化妆品标识标签产品的标签上是否注明产品的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是否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年限。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是否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所经营的化妆品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二)、第(三)项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经营者处以警告的处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经警告处罚,责令其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经营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处罚,并可处以停止经营化妆品30天以内的处罚。产品命名是否有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是否有医疗术语、明显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是否有医学名人的姓名。产品命名是否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是否标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产品命名是否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是否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是否有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所经营的化妆品命名有禁止使用的内容,违反了《化妆品命名规定》。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违规标识监督检查的通知》经营企业不按照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或未索票索证、票据及证件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提供虚假票据证件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撤销批准文号(备案号)并责令停产整顿。进口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