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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上市股份药业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三章财务基础工作第四章重要财务事项报告第五章资金筹集与对外投资的管理第六章货币资金管理第七章资金的结算管理第八章存货管理第九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管理第十章资产的损失或减值准备管理制度第十一章成本费用的管理第十二章价格管理第十三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的管理第十四章技改(基建)财务管理第十五章财务会计报表的管理第十六章会计电算化管理第十七章经费审批权限及资产处理权限第十八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十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财务活动的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是公司(包括本部、技术中心、下属各分公司、厂,以下简称“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财务活动必须统一遵循的基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公司监事会的检查和监督。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调整。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与全面的科学管理相结合,努力寻找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的途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保值增值。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公司设财务部,对公司的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财务负责人负责制,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第五条各单位的财务部经理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委派,并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各单位经理(厂长)负责。第六条各单位设置财务部,人员由各单位财务部经理提名,各单位经理、厂长聘任。第七条各单位的财务部经理对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第八条各单位的财务部受公司财务部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财务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第九条财务部经理、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财务部各岗位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和需要制作的符合管理规范的各项会计档案,按规定期限移交保管人。(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单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四)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经理监交;财务部经理交接,由公司总经理监交,必要时可由公司监事会同监交。(五)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单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单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六)财务部经理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七)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单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八)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资料,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九)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部经理或者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