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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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概述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范围专利权和商标权又叫做工业产权,与其对应的是著作权。各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共同点在于,承认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在规定期限内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独立于财产所有权之外的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权利。那么知识产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在哪里?它的特殊之处是什么?这就是有关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其与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某些个性,这些个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种无体财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是有体物,而是智力成果以及工商业标记等无体物,我们可以将它们统称为知识产品。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知识产权域外效力的取得,对著作权而言,依赖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即可;专利权、商标权则必须由他国行政主管机关确认方可产生法律效力。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有效期限,而无法永远存续。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知识产品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而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自由使用。知识产权上述几个特征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权利客体的无体性。权利客体的无体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正是由于客体类型的不同,知识产权法才能脱离于民法而成为一个特殊的、具有独立性的法律体系。看来,学习知识产权法,首先需要了解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对象物是什么,这就是下面要讲的知识产权范围的问题。知识产权的范围说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范围如何划定、以这些对象物为客体而形成的权利有哪些。广义的知识产权从权利类型来说有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涉及的对象物即知识产品为: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作品的传播形式;发明创造、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标、地理标志及其他工商业标志。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由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部分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权利涉及的对象物为作品、发明创造、商标。司法考试中知识产权法的范围主要是狭义的,命题范围和评分标准所依据的是现行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所以卷三中的多项选择题一般不会超出这三个法律的重点条款。但是,我们也注意到,恰恰在保护范围这个问题上,又时常会有超出"范围"的情况出现。例如1999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卷四有一道案例分析题,就是集中了几种不同类别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既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又有这三项基本知识产权以外的技术秘密,即商业秘密权。所以说,有关知识产权范围的问题很重要,大家应该从广义上掌握其所包括的对象物和权利类型,而对权利内容的具体了解,以狭义的范围为主就可以了。与知识产权范围有关的一个知识点是,划定知识产权范围所依据的国际公约。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性条约,一个是1967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另一个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通过的、现属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都对知识产权的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划定知识产权范围主要是依据这两个国际公约进行的。第二节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智力成果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全面建设知识产权制度,于1983年、1985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这些法律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为了入世的需要,于2000年修订了专利法,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在知识产权法国际保护方面,我国于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2年参加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还先后参加了一些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专利、商标等专门性公约。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以下法律制度组成:--著作权法律制度。以保护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利为宗旨,客体范围除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外,还有计算机软件。--专利权法律制度。以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为宗旨,保护客体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标权法律制度。保护客体为工商业活动中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标记的独占性权利。--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已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地理标记、商业秘密的保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法律。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是我国国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过就法律适用而言,国际公约的规定并不是由我国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直接适用,而是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修改或者制定国内法,然后由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加以适用。只有在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情况下,若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与国际公约冲突时,可直接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