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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论文关键词民法经济法财富分配论文摘要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曾是经济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以往的研究多从调整对象和价值等诸多角度分析其实经济法与民法的一切区别都以财富分配内容为核心。另一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显著区别正是两者密不可分的一个体现。经济法学科是否存在即民法与经济法两学科是合一还是分立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法学界曾引起广泛的讨论乃至论战而且这场战火硝烟一直弥漫到现在。但是事隔不到20年的今天昔日关注的焦点已经不是经济法学界热烈追求的目标。人们更愿意在经济法领域内研究其基本理论和中国具体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制度问题。历史不能忘却正如潘德克顿学派与另一学派的论战促进了德国民法典体系的诞生一样正是上世纪80年代民法和经济法学科之争促成了我国经济法研究的现有状态。在上世纪80年代的这场论战中无论是支持民法与经济法分立的学者还是追求民法与经济法合一的专家都是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价值、调整对象等诸方面加以阐述只不过一方主张经济法的独立性另一方主张经济法的附属性。其实经济法与民法的是一种联系与区别并存的关系而不仅仅是联系或区别的关系。分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不能离开具体的经济制度。上世纪80年代这场经济法学科地位之争的具体历史背景是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正迈出第一步。在这个激烈变革的时代法律的滞后性暴露无遗由于原有的民商法体系只注重市场主体意思自由的保护注重自由交易的保障原有的民法规范已经不能解决现实需要。体制的转变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这就促使经济法的大量产生。如上所述人们在谈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时往往是从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和法的价值等方面叙述。入世以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法和民法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所起作用的不同日益明显。民法与经济法的一切区别事实上都是围绕着社会财富分配这个问题产生的。民法强调市场主体通过意思自由获得的私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而经济法则提倡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它犹如一只看不见的手将钱从这人口袋里取出再放进那人手中或者是从那人手中拿走放进这人口袋里。其实质是民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而经济法调整的结果是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区别之一分配的本位——个体权益与社会权益本位是若干相互独立的现象或物质中哪一现象或物质居于主导地位的一种层次关系。法的本位是在整个法律中权利和义务谁居于主导地位的问题。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中“权利本位”论在法律界得到广泛认同。“权利本位”的提出无疑是法学研究中的一个巨大进步它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套新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开拓了法学研究的新视野。由于经济法和民法调整的主体不同法的本位放置于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中已经不是权利义务谁为本位的问题而是社会权益本位还是个体权益本位的问题。民法以个人权益为本位体现为对个人权利的关照。经济法则以社会权益为本位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终极关怀”。民法的本位思想在民法通则宗旨性条款中可见一斑。《民法通则》第一条规定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整部《民法通则》完全贯穿了个人本位的思想每条法律规范的规定都是为了保护市场每一个具体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而在经济法体系中每一部法律的颁布、每一条具体原则的设定都以追求社会利益的保护为目标。整个经济法的立法直接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最终目的即要解决的实质问题却是维护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它所追求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内部的和谐状态。因此经济法每一条“神经”都体现着社会权益本位的思想。在经济法与民法的诸多区别中财富分配的本位不同也是最主要的最根本的。本位上的不同决定着他们的调整方式与途径、价值与目标等方面的不同。区别之二分配的途径——市场自治与宏观调控正是由于民法与经济法在本位思想上的根本区别两者在保护各自的本位权益的途径和手段上也迥然不同。在民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个人的行为一般而言是不会受到受限制的只要当事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是以合意为基础的法律不作过多区别地对这些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一体保护。民法站在社会个体的角度信奉独立、平等尊重市场自由交易规则。而在经济法领域即使经济主体的交易是在平等、双方合意的意思基础之上进行的也可能会受到法律的规范甚至是强制。由于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是维持公共利益的一种内在和谐状态保障社会财富分配的合理因此一旦市场自由交易状态难以维持或达到这种公共利益内部和谐时政府就会出面以一种强制手段保障这种和谐状态而这种强制手段就是人们常称之的宏观调控。民法统领经济生活的情况下个人本位、自由放任的法观念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财产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的原则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在个人本位的观念下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个人个人彻底解放、高度自治、完全自由、私利至上社会依归于个人统领于个人服务于个人让位于个人。奉行个人本位的民法在历史上是促进社会进步的有力杠杆它对于促进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