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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眼科医院评审细则解读x文档评审组织参与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由卫生部统一制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结合本地特点,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适当调整标准并报卫生部备案。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一)医院评审申请书;(二)医院自评报告;(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医疗质量万里行活动效果明显(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健全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第七章共5节27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眼科医院的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3、现工作的延伸,只需要进一步规范就能得到的分数,力保一分不丢相关人员对本部门、本岗位的履职要求知晓率≥80%。病历质量书写不规范、格式不统一的,培训其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执行。(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信息及其他反映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第七章共5节27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三级眼科医院的医院运行、医疗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的内容和项目:(一)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二)医院运行、患者安全、医疗质量及合理用药等监测指标;(三)利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等方法评价医院绩效;(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现场评价的主要内容:(一)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二)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三)医院围绕以病人为中心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社会评价的主要内容和项目:(一)地方政府开展的医疗机构行风评议结果;(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开展的患者满意度调查结果;(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项目。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再次评审不合格的医院,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院评审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196号三、完善医院评审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以医院自我评价为基础,以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为主要形式,以书面评价、医疗信息统计评价、现场评价和社会评价为主要内容,政府、医院、第三方机构和社会多元评价相结合的医院评审制度;强化医院自身保障医疗安全和持续改进医疗质量的主体意识,建立有效的院内质量监测和改进机制,建立健全院内医疗质量保障体系。国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第一章至第六章共59节314条555款标准,用于对三级眼科医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医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医护人员对核心制度掌握不全的,要系统学习,实时考试药品不良反应与药害事件管理(二)建立信息化的医院质量常态评价机制。第四章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通过检查排班本了解核心制度落实情况。(一)各年度出院患者病案首页等诊疗信息;(三)评审周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四)与公立医院改革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对急诊抢救室和留观的患者、住院、有创诊疗、输液以及意识不清、语言交流障碍等患者推广使用“腕带”识别患者身份。判定原则:要达到“B--良好”档,必须先符合“C--合格”档的要求,(四)评审周期内各年度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