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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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规定(暂行)(经第八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条、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及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我公司的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基层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及时将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第三条、公司员工出现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时,基层单位和总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应本着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帮助员工认识错误并加以改正。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以下情形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一)、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二)、临时待岗、歇岗人员通知返岗时,超过规定期限十五天而无正当理由不返岗的。(三)、公司员工未经允许,擅自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总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员工外出劳务(停薪留职)期满后,本人既未要求回公司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经总公司有关管理部门通知后十五天内未回公司报到。(五)、损公肥私,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或贪污公款;或未经总公司同意,私自变卖公司或工地机械设备或材料等国有资产,谋取非法利益且金额较大的。(六)、利用工作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回扣、手续费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包工头、材料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严重失职且造成严重后果,损害公司直接经济权益50万元以上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八)、故意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带来5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九)、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导致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十)、营私舞弊、盗窃、赌博,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十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和同事以及职工家属,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十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刑事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被刑事处分的。第五条、有上述规定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之一的,总公司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辞退或解聘)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辞退或解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的程序:1、通知辞退或解聘公司员工,由总公司领导办公会议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解聘或辞退理由和依据,经公司领导集体研究讨论决定并报上级部门,书面通知被解除劳动关系(辞退或解聘)的员工。2、达到辞退或解聘条件的,总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来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辞退或解聘)手续;本人拒绝办理的,由总公司有关管理部门通过公司注册地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公告;3、被解除劳动关系(辞退或解聘)的员工应及时将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转出公司,总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协助。第七条、在总公司未解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员工的劳动关系之前,总公司可以保留暂缓办理以下事宜的权利:1、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上交;2、专技职称和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注册和变更等;3、档案工资的晋升和调档;4、员工年度考核;5、人事档案的转迁等需要总公司办理的证明或手续;6、其他在职期间福利待遇的给付和发放。第八条、员工擅离工作岗位,在外与其他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有固定收入的或者总公司安排上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由此发生的病、伤、残、经济纠纷和法律纠纷等情况,总公司概不负责。第九条、被解聘或辞退公司员工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条、当事人接到解聘或辞退通知十五日内,可向怀化市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进行法律诉讼。第十一条、本处理规定适用于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全体员工。第十二条、本处理规定自湖南省怀化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第八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起草说明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规定”条文主要引用的法律依据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272、387、388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1994.7.5)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8.4)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2007.6.29)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2001.12.27)7、《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1994.2.8)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