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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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范本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巩固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基础,提升自治区基础研究创新能力,加快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基础研究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民生需求相衔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鼓励我区科学技术人员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创新性的科学研究。重点资助我区经济、社会和民生领域具有现实指向性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优先资助我区优势和特色学科领域的基础性研究;择优资助引进、培养的高层次科技人员开展前瞻性的基础性研究;均衡资助各学科可持续性发展。第三条基础性研究包括:以认识自然现象,探索客观规律为主要目的的基础研究;有广泛应用前景,以获得新原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目的的应用基础研究。第四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规划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资助的机制。第五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法人和组织与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联合基金,支持特定领域和方向的基础性研究,引导自治区优势的科学研究资源向急需的研究领域聚集。第六条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2]12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二)设立、调整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基金委)并指导其工作;(三)制定并发布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四)受理基金项目申请;(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六)批准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七)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结题与验收工作;(八)对依托单位的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各单位推荐,在综合考虑任职资格、学科专业布局和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确定自治区基金委人员组成。自治区基金委实行任期管理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3-5名,委员若干名。自治区基金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任时间不超过两届,换届时新委员原则上应占到总数的50%。自治区基金委履行以下职责:(一)提出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规划和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资助范围、重点领域和定向课题;(二)为自治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宏观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服务;(三)审查基金项目学科组评审结果,提出资助项目与经费建议。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性研究的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注册为依托单位:(一)在自治区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三)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每年受理一次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单位在注册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后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依托单位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申请人申请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提供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经费的使用;(五)配合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一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自治区基金委、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的管理与实施工作。第三章资助类型第十二条自治区自然基金资助类型分为项目类和人才类,项目类资助支持符合条件的自然科学领域基础性研究课题;人才类资助高层次科技人员及优秀青年学者在自然科学领域开展前沿性研究。自治区自然基金项目的具体类型遵循稳定性和创新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基础研究发展需求、年度侧重和实施效果逐步加以完善和调整。第十三条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资助包括重大项目、面上项目和主任基金项目。(一)重大项目重大项目的资助对象是科技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领衔的创新团队,有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或面上项目,能够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者。重大项目的支持方向是择优资助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现实指向性的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对自治区基础研究水平提高和学科发展具有重大带动性的基础研究。(二)面上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