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学视域下语言犯罪及其认定的实证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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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学视域下语言犯罪及其认定的实证研究摘要:在我国语言构成犯罪,必须以产生严重的结果为条件。而在美国,“因言获罪”的情形不在少数,这是中西语言犯罪认定差异的鲜明写照。本文介绍了美国语言犯罪司法实践的概况,并以最近国外发生的斯诺克球星希金斯涉嫌赌球案为语料,运用语言学的相关理论对本起案件事实进行深入分析,说明了语言学方法在对语言犯罪的事实认定时起到了不能忽视的作用。关键词:语言犯罪语言学贿赂言语行为希金斯赌球视频对话引言近日,据美国《侨报》报道,来自中国西安在美国新泽西StevenInstituteofTech学校就读的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翟田田被警方逮捕。因为他与其教授因为学业意见不合发生口角,其间并无任何肢体冲突。但翟田田说了“大不了就拼了”之类的气话,教授报告给校警,校警当天拘捕了翟,并将他移送给警方并羁押在纽约州的HudsonCounty监狱。在起诉书中,翟田田被控为“恐怖分子”(重罪),理由是他企图放火烧毁学校。翟田田自己否认有任何烧学校的行为,也没有这样的言论。当天学校取消了翟田田的学生签证,移民局第二天下了逮捕令,第三天下了驱逐令http://chinese.usqiaobao.com/2010-05/20/content_435773.htm2010年5月27日访问。中国留美博士生因言语问题被美国执法机构抓捕并被控以恐怖分子罪名这一新闻报道后,引起了国内广泛的关注,在我们看来翟田田随口发泄而说的一些气话,实际上并未造成任何后果,美国执法部门竟然将其上升到威胁国家安全的“恐怖犯罪”程度,这其中不能排除当局存在的对中国留学生的歧视与刻意排斥,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美国与中国不同的法律文化与制度。本文试图从美国的语言犯罪入手并举例来分析法律语言学家是如何在这种类型的犯罪认定中发挥作用的,从而希望在某些方面为中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借鉴。一、何为语言犯罪语言犯罪索绪尔区分了(书面的)语言和口头的言语,参见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5-37页。本文所指语言犯罪因此既包括(口头)言语犯罪也包括书面语言犯罪。(LanguageCrime),在美国是指通过语言而不是通过肢体行为完成的犯罪RogerW·Shuy.LanguageCrimes:TheUseandAbuseofLanguageintheCourtroom.Oxford:Blackwell.1993.p1.。通常认定的语言犯罪有如侮辱、威胁、诽谤、诈骗、某些共同犯罪的教唆犯罪、煽动、作伪证等。Shuy曾在其著作《LanguageCrime:TheUseandAbuseofLanguageintheCourtroom》(《语言犯罪:法庭中语言的使用和滥用》)中提出贿赂犯罪也可以通过语言而不一定需要实际收受贿金来完成,只要有政府官员答应行贿人的要求并有接受贿金意图的言词证据,即使实际上他还没有收取钱财为他人谋取不法利益,警察就能以其构成贿赂罪而进行有罪控告。究其原因从制度上来看,美国对犯罪概念的规定采取定性分析模式,即立法者在规定犯罪的概念时,只对行为性质进行考察,不作任何量的分析,犯罪构成不含数量成分。这样,美国刑法的犯罪圈划得相当宽泛,犯罪定义外延较宽。刑法以预防犯罪为价值取向,采取行为本位,而不是结果本位,这在美国刑法总则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故意(蓄意和明知两种形式)定义不是采取结果预见说,而是采取行为认知说;二是犯罪未遂泛化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3月第1版,第4-5页,。从语言哲学角度来看,人类的语言是由音义结合的词汇、语义和语法构成的符号系统。它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同时也可以是实施犯罪和侵权行为的工具。语言是如何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根据英国哲学家约翰·兰索·奥斯汀(JohnLangshawAustin)提出的“以言行事”理论认为,有些语句不是为了求出意义的真假,而是说这些话本身就是做了某事,从而区别了“有所述之言”和“有所为之言”何自然编著:《语用学概论》,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22-123页。。如在教堂里,牧师宣布“某男和某女结为夫妇”,这句话一说,他们就能够结为夫妇,这句话一日不说,某男和某女就一日不能成为夫妇;又如某些重大活动的开幕,必须由某个重要人士来予以宣布,只要他一开口说类似“我宣布开幕”的语词,这个活动就能开始进行,他在说这句话的同时也就是做了启动这个活动的行为。同样,语言犯罪可以用“以言行事”理论来解释,说话人在说这些话时,他的意图是为了实施某些犯罪行为,当他说完这些话时,他表达了他的犯罪意图,通过语言完成了相关犯罪行为。如法庭上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就是证人有意隐瞒事实真相,陈述与事实相反的证言,这一虚假的证言陈述的过程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