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七局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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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七局员工入职登记表应聘岗位:填表日期: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请贴二寸近照籍贯民族健康状况语言能力(英语几级)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本人长期居住地)邮政编码家庭通讯地址(父母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办公室:住宅::受教育情况学历层次毕业时间所学专业毕业院校第一学历第二学历单位及职务婚姻状况专业特长政治面貌/入党或团时间学习培训经历(填写参加工作后的学习培训经历)工作简历起止年月在何单位何部门工作任何职务持证情况(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职称证书)证件名称发证时间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注册单位证书编号近5年主要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不超过300字)奖惩情况家庭成员称谓姓名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建系统主要社会关系其他需说明的情况自愿保证:本人保证表内所填内容真实。本人签名:陕西西岳山庄与中建三局建发工程、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只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项下的债权不得转让,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并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债权人无须就债权转让事项征得债务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民一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陕西西岳山庄。法定代表人:张黎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邦炜,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纯钢,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建三局建发工程。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飞,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坚,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常凯。委托代理人:田莉莉。上诉人陕西西岳山庄(以下简称西岳山庄)为与被上诉人中建三局建发工程(原武汉中建三局建发工程,以下简称建发公司)、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陕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12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上诉人西岳山庄的委托代理人徐邦炜、董纯钢,被上诉人建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飞、肖坚,被上诉人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常凯、田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西岳山庄(甲方)就其所属的华山假日酒店工程,于2001年11月30日与三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01年12月26日至2002年10月31日。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价为准;工程为包工包料,依据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版)及配套使用的《陕西省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及装饰工程费用定额》(1999版)及省、市有关造价文件的规定计算;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并对四项费率下浮20%计算。工期奖罚:在合同工期上每提前或延误一天,按乙方承包工程总造价0.1‰对等奖罚。合同价款支付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桩基施工由甲方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预付款;本工程按形象进度付款,基础施工完,甲方支付乙方300万元工程进度款;主体施工完,甲方另支付乙方500万元装饰工程预付款;装饰工程完成50%T作量,甲方再支付乙方1300万元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1000万元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8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除留5%质保金外,剩余工程款甲方在两年内分期支付给乙方;5%质保金在保修期满后,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在合同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一周内非乙方原因造成停水、停电、停气影响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且造成经济损失的;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加或调整;乙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10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批准后通知经办银行和乙方,甲方代表收到乙方通知后10日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已经批准;乙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而造成工程延误,由乙方负责;甲方未按上述要求及时办理审核签字和付款时,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