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最新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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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最新文档(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最新文档,欢迎下载)特种设备检验周期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及代码检验周期文件号发文、实施时间备注1锅炉(1000)外部检验一般每年一次。《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02号第4条、第5条。1999年9月3日发文;于2000年01月01日执行。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该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6年一次。2压力容器(2000)固定式(2100)年度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21第125、128、131条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定期检查全面检验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定期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移动式(2200)汽车罐车2220、铁路罐车2210、罐式集装箱224年度检验每年至少一次。《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5-2021第8.3.1条2021年11月15日发布;2021.6.1起实施。在用罐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全面检验新罐车首次检验1年;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每5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4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5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汽车罐车每3年至少一次,铁路罐车每2年至少一次,罐式集装箱每2.5年至少一次。耐压试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长管拖车2230年度检验每年至少1次。《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发布《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08年第16号](A类:天然气(煤层气)、氢气)(B类:氮气、氦气、氩气、氖气)首次定期检验3年(充装A类介质);4(充装B类介质)。定期检验5年(充装A类介质);6(充装B类介质)。气瓶(2300)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第69条。1989.12.22颁布;起生效。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盛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对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YSP-50型,每3年检验一次。)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3电梯(3000)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12条。2021.5.8发布;起施行。4起重机械(4000)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2021第5条。2021年8月7日颁布,质检总局2021年第141号修改,起施行。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日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TSGQ5001-2021第34条。2021.8.31颁布;起施行。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000)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2002.1.21发布;起施行。6大型游乐设施(6000)定期检验周期为0.5年。《游乐设施安全规范》GB8408-2021第条。2021.2.14发布;2021.8.1实施。7压力管道元件(7000)8压力管道(8000)长输管道8100年度检验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D7003-2021第3条。2021.8.30颁布;起施行。全面检验新建管道一般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首次全面检验之后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本规则第23条确定。TSGD7003-2021第3条、第23条。公用管道8200年度检验至少每年1次,进行全面检验的年度可不进行年度检查。《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公用管道》TSGD7004-2021第6条。2021.8.31颁布;起施行。全面检验GB1—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