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1).doc
上传人:sy****28 上传时间:2024-09-12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6KB 金币:16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温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1).doc

温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1).doc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6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温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87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生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由评估委托方向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申报核准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第三条企业发生《温州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温委办发〔2011〕87号)第五条所述之经济行为的,应当对所涉及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报市国资委核准:(一)经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二)市属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三)市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股,且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的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四)需要核准的其他重要资产评估项目。第二章核准项目的资产评估工作要求第四条应当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确定评估基准日前,应当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下列有关事项:(一)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批复情况;(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及理由;(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包括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占企业全部资产比例关系、拟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是否与经济行为一致及拟剥离资产处置方案等;(四)资产评估机构选聘情况,包括选聘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等;(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包括资产评估的现场工作时间、评估报告的出具时间及报市国资委申请核准时间。第五条在评估项目开展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包括评估、审计、土地、矿产资源等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必要时,市国资委可对评估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第六条企业将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申请核准前,应当完成以下事项:(一)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经济行为的正式批准文件;(二)确认所聘请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具有相应资质;(三)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并依法办理相关企业产权变动事宜;(四)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经济行为批复、重组改制方案内容一致;(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督促评估机构修改完善。第七条市属企业改制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公示的资产评估项目,产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应当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一)资产评估结果公示的主要内容:1、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2、公开选聘评估机构情况;3、审计结果和评估结果摘要;4、应纳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实物资产明细表(含账面值);采取成本法评估的,还需列示实物资产明细项目评估值;5、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二)公示方式是将本指引规定的公示内容和资产评估报告在产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的公共场所张贴,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监事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评估报告应作为公示的备查文件。(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相关主体对资产评估结果有意见的,应当在公示期或者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四)产权持有人、资产占有单位和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地对公示中发现的问题予以处理。公示收集到的意见应当作为资产评估项目申请核准的附件资料。第三章核准申请的受理第八条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市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经济行为批准情况、资产评估工作情况和资产评估账面值、评估值等;(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三份);(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包括市政府批复文件、市国资委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等;(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主要引用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六)所涉及的企业或资产的产权变动完成法律程序的证明文件;(七)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强调事项段,需提供企业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及意见;(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评估委托方、转报单位、评估机构)的相关承诺函;(十)企业对评估报告审核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