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完整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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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完整版)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优秀版资料,欢迎下载)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操作手册目录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一、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二、核准、备案项目范围三、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四、办理核准备案手续需报送的文件材料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处理程序六、禁止行为及处罚七、释义及其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评估报告的完整性二、企业价值评估三、房地产、车牌评估四、长期投资评估五、流动资产评估六、债务类评估七、待处理资产评估第一部分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及要求1、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类型1.1占有单位(释义详见本文7.1条)产权变动涉及的经济行为1.2占有单位非货币资产处置涉及的经济行为1.3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1.4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2、核准、备案项目范围2.1核准项目范围2.2备案项目范围核准项目范围以外涉及市属国资的评估项目,市属集体资产评估项目。3、评估及核准备案程序企业评估及核准备案的基本程序为评估前期工作、选择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申请、市属一级单位核准备案审核和转报、核准备案等六个程序。3.1评估前期工作评估前期工作包括确定经济行为、清产核资、审计、确定评估范围和对象、确定评估委托方等内容。<IMG&NBSP;SRC=")按固定格式下载获得,不得修改表项和承诺函内容。各有关单位不得用手工填写表项,必须通过计算机输入(填表说明中特殊规定的除外);要严格按《填表说明》中规定的项目内容如实填写,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各有关单位按印制的固定输出格式,用A4纸双面打印各表,不得随意分页。签章齐全后,由市属一级单位汇集审核、转报。4.2备案项目4.3核准备案项目电子申报办法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项目受理5.1核准项目:5.2备案项目六、禁止行为及处罚6.1涉及需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企业不得使用未经评估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操作。6.2企业必须在评估报告限定的评估目的下使用评估报告,不得使用与限定评估目的不一致的评估报告进行相关操作。6.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或其他方式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决策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6.4占有单位、委托方不得隐匿或虚报,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6.5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国资委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6.6评估项目备案后,在抽查中发现评估结果失实的,市国资委可宣布备案无效,并按相关处罚办法进行处理。无效备案表由原备案部门收回。评估机构经查实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将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列入“国资项目禁入名单”等处罚。6.7各委办局、各出资监管单位对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情况应做好记录,存在问题的,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评估处联系。6.8评估报告一经发现代签字的,由有关部门对代签字者、评估机构作出相应处罚。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发现代签字的,对评估报告除作出上述处罚外,一律退回市属一级单位。6.9评估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同一企业的审计和评估工作。6.10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承接与自身专业技术水平相当的评估业务。6.11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工作不予配合的,市国资委可以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七、释义及其他7.1市属各类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包括7.2市属一级单位包括7.3市国资委评估处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受理接待地址:中山南路315号,新亚丽景大厦4楼;接待时间:每周一、二、三、四下午1:30-4:30;联系:转或。第二部分评估报告审核注意事项一、关注评估报告的完整性1.1资产评估报告书12月31日1.2评估说明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应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构成评估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评估说明是资产评估报告申请核准备案材料的必备部分,评估说明中所揭示的内容应同评估报告所阐述的内容一致。评估说明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1.3资产评估明细表,表1、2应加盖评估机构公章。1.4涉及核准备案相关报表所填写内容需要变更的,应重新提供各相关报表等。评估机构对需补充资料的应按要求提供原件或复印件,不宜提供件。评估机构需补充或修改评估报告的,应对补充或修改后的评估报告按要求装订成册。评估机构应根据市国资出资监管单位的要求,提供规范的评估报告及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