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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安排1988年版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巴塞尔委员会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占全部资本的50%,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工具和次级债券工具。风险加权资产(基于“资产风险有别”,计算银行净风险资产)关于表内资产:风险加权计算是指根据不同类型的资产,赋予它们五种不同的加权数,即0%、20%、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具体见后表).关于表外资产:先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资产额转化为表内资产额,然后再视同相应的表内业务进行风险加权.如100%转换的表外业务:保证和承兑附录二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风险权数(部分规定)第一类:0%权数的资产:(1)现金。(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3)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第二类:20%权数的资产:(1)对多边发展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押品的债权。(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第三类:50%权数的资产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第四类:100%权数的资产:(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资本比率的标准(即资本充足率=总资本/风险加权资产)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巴塞尔协议规定,从1987年底到1992年底为实施过渡期,1992年底必须达到8%的资本对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目标。88年协议的问题只考虑了信用风险,而事实上银行要承担许多非信用风险性质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1996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1997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7个方面25条核心原则新协议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IRB高级法与初级法的主要区别内部评级法要求银行的评估方式和信息披露都必须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标准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充足性的临管约束第三大支柱市场纪律(信息披露)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所面临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