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理实务第一至四章.ppt
上传人:小凌****甜蜜 上传时间:2024-09-10 格式:PPT 页数:71 大小:462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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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薛钢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第二节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第五节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第一节税务代理概述三、税务代理的原则1.自愿委托原则只有在双方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订立契约,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才能真正确立。2.依法代理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必须是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其次,注册税务师承办的一切代理业务,都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其所有活动都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在代理过程中,代理人还应充分体现被代理人的合法意愿,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3.独立、公正原则注册税务师是独立行使自己职责的行为主体,其从事的具体代理活动不受税务机关控制,更不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左右。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节税务代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第三节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一、注册税务师资格的取得(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制度1.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1)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7)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以免予部分科目考试。(二)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登记制度按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要求,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者,必须在取得证书后3个月内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满2年的,给予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执业备案”章;对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不满2年或者暂不执业的,给予非执业备案,在证书备注栏加盖“非执业备案”章。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4)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2年的。(5)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1年的。3.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三)注册税务师的权利与义务1.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民法所规定的权利。注册税务师执业,享有的权利。(5)注册税务师可以对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2.注册税务师应按其代理职责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注册税务师执业,需履行下列义务:(3)注册税务师执业中发现委托人有违规行为并可能影响审核报告的公正、诚信时,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应当终止执业。(4)注册税务师对执业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5)注册税务师应当对业务助理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审核,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6)注册税务师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二、税务师事务所(二)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变更及注销等有关事宜,应按以下规定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第四节税务代理的范围和规则二、税务代理中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规则(一)注册税务师执业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的;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的;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的要求,致使注册税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涉税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的表述的。(二)注册税务师执业,应当按照业务规程确定的工作程序建立工作底稿、出具有关报告。注册税务师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1.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2.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3.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4.明知委托人对重要涉税事项的处理有其他不实内容,而不予指明。(三)注册税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1.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的股票、债券;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4.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行贿;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