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财产权的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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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摘要】:公民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应受宪法保护。本文从对财产权、私有财产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及对财产权在宪法权利体系和民法权利体系中存在着的不同的分析。通过对法美德日韩等国家宪法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障规定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发达国家对公民财产权的保障模式。在了解宪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意义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公民财产权保护的现状的剖析,对完善私有财产保护提出几点建议。【关键词】:私有财产权宪法保护完善财产权问题一直是法学领域的重大课题。而公民财产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权,在任何一国的法律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财产权、私有财产权“财产”(property)在英语中是指能够被拥有的任何东西。这些东西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不仅包括有形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东西。作为一个法学概念,“财产”是指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所拥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绝对的和相对的,也包括完全的和不完全的。即在法学上,财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一个利益或者利益的集合体,不仅指主体拥有对某个东西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还有处分权。如西方经济学中的“财产”(国内称之为产权)是指一系列权利的总称,而非一般的物质实体。大陆法系的法学中,“财产”也是指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所拥有的权利总和,只有权利属于财产,而且这些权利是具有金钱价值的,在这种意义上,纯粹的人格权和具有人身性质的家庭权利不属于财产。另外,财产只是指一个人的权利而不包括一个人的债务。总之,财产是指一个人对某个东西所拥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各种权利的总和,所有人身具有的特长与才能皆不属于财产,但一个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特长与才能去取得财产。私有财产权是与公共财产权相对称的一种财产权类型。公共财产权在我国是指国家所拥有的财产权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与国家、集体相对称的词是个人,因此,除了国家和集体所拥有的财产权,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从这个角度理解,私有财产权往往就是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但严格来讲,这两者并不同意。在法学中,私人包括了个人和法人。私人的意思一般是指主体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自己特有的不允许别人干涉的私人生活领域,在这个私人生活领域内,每个主体有权处理自己的事情。私有财产权主要是指“在相互独立的使用者之间将共享的资源分割开,在明确分配的各个部分中以私人的和独立的财产权替代对资源的共同使用。这意味着在资源的利用上明显地以独立的私人使用为取向,排除了所有的公共性和共同性。这实质上就是说私有财产权是指某一个主体对特定的东西拥有自己的权利,别人包括国家既不能侵犯这些权利,也不能干涉主体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二、财产权在宪法权利体系和民法权利体系中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一)宪法财产权是为防范国家的侵犯,民法财产权是为防范民事主体的侵犯宪法财产权和民法财产权都不是调整主体和客体关系的法律,不调整人和财产的关系,而是由于财产的使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调整谁与谁的关系?这是宪法财产权与民法财产权保护的第一道分工。宪法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民法财产权防范来自民事主体的侵犯。宪法财产权的基本功能是给国家行为设定外边界限,所谓“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①财产权划定了公民私人自治的领域。在这一领域内,公民享有自由,而政府不得恣意进入。财产权阻止国家权力侵入私人领域。只有在这一基础上,公民的人权才有发展的可能。“当把必不可少的政府活动限制在最低限度程度,使分散化的经济力量成为政治力量的牵制物和抗衡物时,也就是说,政治权力真正受到民主原则限制的政府,是能够确保私有财产权的自由交易,从而发挥市场效率的优越性的。私有产权和市场竞争的民主意义就体现在这里。”②民法财产权是公民对抗公民、或私人对抗私人的一种权利,目的是通过界分“你的财产和我的财产”,防止民事主体互相越界,从而使资源配置低效,财产的流动失范。(二)宪法财产权是一项消极人权,民法财产权是一项积极的权利宪法财产权作为一项人权,主要是作为对国家的“防御权”来构造的,是一项“消极人权”。“作为人与公民之权利的基本权,首先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权。针对国家权力而对个人宪法上之地位的不当侵害,这些权利使个人凭借法的手段所进行的防御成为可能。之所以在自由的宪法秩序中这种防御权仍属必要,是因为:纵然是民主制度,其也是人对人的统治,隐含着权力滥用的危险,而且即使在法治国家中,国家权力仍有作出行为的可能。”③民法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在界定财产归属的同时,鼓励财产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在财富流动的过程中促进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借用路易斯•菲利普的名言,就是让交易的各方“富起来吧”。④因此,民法财产权在作为消极的对其他民事主体的“防御权”构造时,也是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来形塑的。民法对各财产权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是放任的。而宪法总是对国家与公民之间就财产问题的交流和沟通小心翼翼,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