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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第一部分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的法律依据第二部分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新政的变化二、新政策的预期影响未履行备案义务产品可能寸步难行统一平台公布供公众查询查证经营者、消费者、监管部门已备案产品将面临全社会共同监督消费者、媒体、职业打假人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监督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将无处遁形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向公众公开总局公布信息将成为消费者权威指南唯一、全面、权威的信息查询平台监管人员的权威执法依据消费化妆品的权威指南第三部分广东省非特产品备案的基本情况一、2011年10月1日前已上市产品备案主要特点:(一)备案数量庞大,资料核查艰难共有21万多个品种,核查工作简单化(二)未发备案凭证,列表公告替代只包含产品名称和规格两项信息(三)备案要求较低,质量参差不齐仅要求八项资料,失真问题十分严重(四)备案后未监督,备案管理混乱未明确备案后监督责任和查处依据二、2011年10月1日后新上市产品备案主要特点:(一)备案要求高,备案难度大13项资料,毒理学试验(二)企业成本高,备案率很低成本高,周期长(三)备案未监督,备案作用差未明确备案后监督责任和查处依据三、对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制度进行调整势在必行(一)体现了风险控制的监管理念配方成分,包装标识,第三方检验,监督检查备案行为(二)回归了产品安全的企业责任强制备案备案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备案资料存档备查产品安全性、质量可控性等标准规范要求(三)推进了事后监管的重心转移备案信息确认前核查和备案信息确认后检查双管齐下告知性备案义务在前、备案后监督责任在后(四)明确了违法违规的法律责任备案后有监督、监督后有查处、查处后有担责、担责后有公开(五)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全国共享总局政务网站上统一公布备案信息(含违法信息标注)(六)创造了社会共治的良好条件备案信息统一、规范、权威备案信息可查、可验、可用备案信息社会共享、共用第四部分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的政策解读一、关于产品备案问题(二)通知解读5、备案要提交哪些资料?(网上提交)产品配方产品销售包装6、在哪里履行备案手续?国家总局备案信息系统7、提交资料后可否上市?提交资料即可上市,无需等待监管部门确认8、备案信息确认前核查什么?主要核查三项内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9、备案信息的确认步骤与时限?市级监管部门和省局两级确认流程(5个工作日)通过、退回、责令改正、立案查处四种确认意见10、备案信息何时和在哪里公布?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11、备案资料的管理要求?企业归档备查同一品种(包括不同规格)的备案资料一起归档(三)执行要点二.关于已备案产品问题(1)(二)通知解读(三)执行要点:《通告》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管理作非实质性的重大调整,备案制度的价值作用非同既往,必须高度重视。二.关于已备案产品问题(2)4月11日,国家总局药化注册司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70号)规定: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同时,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充备案工作。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通知解读:1.2011年10月1日前列表式备案产品怎么办?特点:问题多、与现行要求差别大、超过或接近备案有效期重新备案:省局《通知》要求2014年12月16日前总局70号函要求2014年12月30日前统一要求为2014年12月16日前重新备案,12月16日后,省局撤销网上列表式备案公告。未重新备案的,12月16日前已生产产品可销售至有效期结束。2.2011年10月1日后已发备案凭证产品怎么办?特点:毒理学试验、安全性及资料规范性较高重新备案:省局《通知》要求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鼓励重新备案总局70号函要求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补充备案工作统一要求:2014年12月30日前备案,重新备案时可延用原备案资料,备案有效期重新计算,无额外负担。(三)执行要点:1.2011年10月1日前列表式备案产品,应于2014年12月16日前重新进行网上备案,未重新备案产品一律不得生产;2.2011年10月1日后备案的产品,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重新备案,重新备案时可延用原备案资料,备案有效期重新计算。三、关于检验报告问题(二)通知解读1.产品检验报告是否一定由备案检验机构出具?原国家局181号文规定,《通告》未作出调整(1)备案检验机构具备卫化、微生物和毒理能力的9家:广东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广州市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