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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的重要基地,它担负着出人才、出成果的重任。为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效能,根据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高质量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并根据实验室目标,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与对外服务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三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努力钻研业务,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第四条实验室实行责任制管理,对实验室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实验设施、仪器设备、材料药品等的损失和浪费者,视具体情况给予批评、处分及其他处理,并按规章制度进行赔偿。第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二章任务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组织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七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和科学实验能力,提高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及科研协作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训练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第八条努力提高实验室的功能,积极为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等校内、外的科学研究等工作创造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第三章建设和体制第十一条建立和完善实验室的长期建设规划。实验室应根据学校“211工程”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院(系)发展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实验室根据中长期建设规划,每年制定出年度工作计划。规划和计划须经院(系)审核上报学校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实验室的设置和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统一归口管理。第十三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要努力开拓并充分利用国家级、部省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投资以及各种对外协作和外援,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第十四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的专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分类和性质实验室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本科教学实验室,第二类为中心实验室,第三类为重点实验室。本科教学实验室为:1.基础教学实验室,是指以进行面广量大的公共基础课或学科基础课教学为主的实验室,如普通物理、普通化学、计算机语言以及外语听力等。2.专业教学实验室,是指以进行专业课和实践教学为主的实验室。3.综合教学实验室,是指不能明确区分基础或专业教学的实验室。中心实验室为:1.院(系)级中心实验室,指以承担硕士研究生以上教学任务以及科研任务为主的实验室。原则上,院(系)只成立一个中心实验室,在中心实验室之下可设分室。2.校级中心实验室,指承担全校硕士研究生以上实验教学任务和科研任务等的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开放(专业)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在实验室成立时应明确实验室的性质,由于任务改变而需改变实验室性质的单位,应另行申报。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所有实验室的二级管理在院(系),本科教学实验室的一级管理在学校教务处,中心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的一级管理在设备处。第十六条实验室的设置应由院(系)领导讨论后,根据实验室设置的条件,本科教学实验室向教务处提出申请、中心实验室向设备处提出申请,经有关部处会签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成立。重点实验室,由省、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实验室的调整与撤消应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依托在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调整与撤消,需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验室实行以校、院(系)管理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院(系)要有专(兼)职的主管院长(系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