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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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水电管理暂行办法XX办字[2021]XX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XX学校关于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实施意见》(XX校字【2020】76号)文件要求,加强我校供水供电管理,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用水用电,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xxx】xx号)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xx】xx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xx政发【20xx】108号)文件的要求,本着建设节约型校园的目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学校水电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一律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缴纳水电费。第三条学校对正常的教学、科研、办公、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额、定量管理,多使用多缴费;提倡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新设备,鼓励节约。第四条后勤管理部门是学校用水用电的主管部门,对全校用水用电工作实施监督,负责用水用电指标核实、质量监督,全校节水节电宣传、教育和奖惩等工作。水电管理服务部门负责维护和保证学校供水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学校用水用电的检查、水电费的回收等工作。第五条学校各水电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学校水电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自觉维护学校用水用电设施和秩序。第二章供水供电管网、工程管理第六条凡影响学校水电系统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须事先到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后勤服务的工程应报后勤管理部门立项。第七条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部门应向后勤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水电工程有关资料和图纸须同时报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和校档案馆备案。第八条后勤管理部门应建立日常用水用电管理巡查制度,发现水电管理服务部门维护维修不及时、不规范等应随时提出整改意见。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移动或损坏水电设施。严禁在电缆管道附近施工,确因需要必须施工的,须征得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同意,并在水电管理服务部门专人现场指导下方可施工,因擅自施工造成校内水电设施损坏或人员伤亡的,一切责任由肇事者负责。第三章用水用电的申请及受理第十条凡我校新开户的用水用电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XX学校用水用电申请表》。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一条对临时性用水用电户(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用户),用户须与水电管理服务部门签订“用水用电合同”,并按预计用量收取“开户押金”。押金的数额以用电:300元/千瓦,用水:500元/户进行核算,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开具收据,供水供电关系结束后,无违章现象,退还押金。第十二条用户如需要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表或迁址,均需到水电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实行用电许可制度,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电力空调器、冷热风机、电炉等大功率(5kw以上)的用电设备必须办理《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许可证》。即:单位或个人提出使用上述大功率用电设备计划,在得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后,应到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用电申请并办理《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许可证》,报后勤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如果不办理“使用许可证”,水电管理服务部门不予供电;如果私自接电,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有权予以断电;因私自接电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四条新装用水量在5T/h以上的设备或改变原供水管路、安装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校区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后勤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由所在校区水电管理服务部门组织验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私自安装大容量用水设备或改变供水管路,否则不予供水。第四章水电计量及收费第十五条学校对行政单位的用电逐步实行定量、定额管理。每年由学校后勤管理部门会同校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员编制数,按200Kwh/人·年核定年度用电指标并以预算方式下达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各使用单位和部门在校财务处开设水电经费支出项目,由各单位和部门自行管理;水电管理服务部门每月按实际用电量下达交费转账通知单,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部门从本单位指标经费中扣除;超支部分在本单位和部门当年财务预算经费中列支,节余部分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关系进行分配。暂无条件装表计量的办公、教学、科研部门(单位)要严格控制用水用电,待条件成熟后装表计量。第十六条全校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指标管理。用水按统招生每人每月0.3t,全年使用10个月的标准核定用水指标;照明用电按实际照明灯具数量和功率,全年使用10个月,每月30天,每天8小时核定用电指标;电风扇全年按3个月,每月30天,每天按12小时核定用电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