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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学校营业创收单位水电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做好学校内营业创收单位水电暖管理工作,依据《XX学校水电管理暂行规定》(XX办字[20XX]XX号)制订本暂行规定。一、本规定中的“营业创收单位”是指使用XX学校校内供水管网及供电网络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或个人(含其校内临时住宿区)。凡使用XX学校校内供水管网、供电网络或供暖系统以经营为目的单位或个人均为“营业创收单位”,水电管理均按《XX学校水电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二、自觉按时缴纳水电费是各营业创收单位及个人应尽的义务。各单位应自觉爱护水电设施、严禁私自拆装、改装或破坏水电表及其水电设施。三、严禁任何营业创收单位无计量用水、用电,或对外转供水电,违者除立即停止供水供电外,还将处以一次性500元-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及不服从管理者取消在校内经营资格。四、各营业创收单位应在接到交费通知单五日内到XX学校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服务中心缴纳水电费,能源管理服务中心提供XX学校收费收据。五、逾期不交水电费者,学校按每日1%收取滞纳金,经催缴仍不交费者,则予停止水电供应。六、水电表有故障应及时报能源管理服务中心各部予以维修,不及时报告则视为无计量使用。七、各部水电暖抄表员应按规定每月对使用单位水电暖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处理。八、各单位或个人有义务对违章用水、用电者予以监督或举报。违章用水、用电者将按《XX学校水电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