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2016年分公司财产险追偿案件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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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保办发〔2016〕154号关于进一步明确2016年分公司财产险追偿案件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分公司、公司分公司、航运保险运营中心:根据公司授权管理和保险业务追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分公司财产险追偿工作现状和管理水平,现就2016年分公司财产险追偿案件管理权限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一、追偿案件权限起算标准追偿案件以个案可追偿金额为起算标准。可追偿金额是指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可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金额。可追偿金额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保险赔偿金额、第三者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第三者赔偿责任限制等。查勘费、检验费、公估费等一般不计入—1—可追偿金额内。二、追偿案件授权方案(一)追偿案件审批权限按财产险类、责任险类、船舶险类、货运险类(出口货运险单列)、信用险类(金贷险单列)、出口货运险和金贷险分别进行授权。具体授权额度见附件一。(二)对于可追偿金额超过30万元或超出前款规定的分公司权限的案件,如拟和解金额低于可追偿金额的60%,应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农险部审批。(三)对于可追偿金额超过30万元或超出(一)款中规定的分公司权限的案件,如需终止或放弃追偿,应报总公司财产险部/农险部审批。三、附则上述授权方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财产险部/农险部负责解释。特此通知。附件:1、各分公司财产险追偿案件审批权限表2、险类代码对应表2016年6月19日—2—附件一各分公司财产险追偿案件审批权限表机构名称财产险类责任险类10010010010010080船舶险类10010010010050货运险类10010080信用险类10010010050出口货运险金贷险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300上海分公司广东浙江山东福建江苏湖北深圳宁波安徽大连北京河北天津江西湖南广西辽宁青岛河南厦门贵州海南宁夏甘肃云南重庆黑龙江内蒙古吉林陕西四川山西青海新疆1001001001001008010010008008050050505005050505050050503080500505030805005050305050050503050300505030303001001001005010010010050208010050020800205050200208030505020503005050205030050502050300303020303005050203030030302030300505010503003030105030050501050300505010503005050105030050501050300303010503001005010050105030010303005050103030050501030300303010303005050103030050501030300注:上述授权金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含本数)。—3—附件二险类代码对应表险类险类名称货物运输类物流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信用保险类金贷险险类险种代码Y(YIE除外)货运险类ZAKZBM信用险类金贷险X(XCF除外)XCF出口货运险船舶险类出口货运险船舶类YIEC航空类A保证保险类工程险类BG种植保险类养殖保险类家庭财产类航天保险类一揽子保险类林木保险HIJK财产险类LM核能类N石油类O公共险类P企业财产类设备类QS特约标的类责任险类T责任险类Z(ZAK和ZBM除外)—4—抄送:公司总经理室,重点客户部,再保险部,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信息技术部。打字:夏坤校对:孙进中国**保险公司办公室2016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