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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岗位精细化管理,促进“三基九力”队伍和企业文化建设,维护企业与员工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等法规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员工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企业依据用工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企业规章制度,实现对员工的有效管理的方式与理念,做为企业奖罚员工的规章制度。第三条实施奖惩制度,遵循“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程序有效、标准严谨的原则,对勇于担当、开拓创新、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规违纪、业绩落后的员工给予惩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惩处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自行制定员工奖惩办法。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或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在安全生产方面认真负责,敢于抵制违章指挥或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了重大灾害、人身事故的,使企业财产和员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三)在生产、科研、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和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四)在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效率、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五)在公司精细化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岗位价值再造等经营管理方面;企业文化建设和员工技能培训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反腐倡廉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八)对获得矿业集团公司以上各类先进个人称号者,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励。(九)依据公司有关奖励的规章制度和文件规定执行的其它奖励。第六条奖励形式包含:精神奖励、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包括:通报表扬、嘉奖;授予各类先进生产(工作)者、技术标兵、安全卫士、首席员工、劳动模范、五星员工等荣誉称号。物质奖励包括: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品)、按月发放津贴、绩效奖励。第七条给予一次性奖励的奖金标准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制定。每次奖励金额可根据受奖励员工的具体事迹,在公司上年员工月平均收入20%以内确定。所属各单位同类奖励标准不得高于公司标准。对贡献特别巨大员工的奖励标准,可由各单位上报奖励方案,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八条奖励程序:基层单位级的奖励自行决定;矿业公司级奖励由各单位推荐,矿业公司职能部室审核,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九条对受奖励的员工在进行奖励前,按照奖励程序必须进行严格考核,考察事迹必须真实可靠,受奖情况要做为矿、厂务(公司)公开的内容,接收群众监督,奖励材料要装入本人档案。第三章惩处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视具体情况予以惩处:(一)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依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含缓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员工违反公司发〔2011〕31号《安全生产管理二十条红线》规定的,一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不遵守公司保密规定,泄露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科技成果等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和商誉损失的。泄露公司生产、经营、工艺技术、科研或其它管理工作中属保密范围的项目、数据、图表,以及泄露保密范围内的文件、会议等有关信息的,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降职降薪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四)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擅离职守;未到劳动合同期限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旷工行为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1)凡请探亲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等均需填写请假单,并按公司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一律按旷工处理;(2)私自涂改请假条或假借事假、病假、借调之名,外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超过调令规定的报到期限未报到的,按旷工处理;(4)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告知期限内,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没有办理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天数按其擅自离岗的天数确定;(5)当月累计矿工不满三天,由员工所在区、队、段、车间进行批评教育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5%;当月累计矿工三天(含三天)以上不满十五天,由员工所在基层单位批评教育并扣除当月绩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