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因果关系的反思与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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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又摘要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被确认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才有可能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中因果关系如何建构,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打击犯罪、保护无辜者不受刑事追究。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争,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垄断了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话语权,但却无益于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有效解决,并同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过程脱节,缺乏实际的指导作用,因此亟需寻找新的切入点并建立新的判断标准。本着理论研究服务于实践的原则,本文在剖析我国传统观点及研究现状、两大法系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系统阐述了刑法因果关系相关问题,借鉴大陆法系的条件说并对之进行一定修正,试图建构一个统一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模式,以期对司法有所裨益。本文的主??内容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该部分简要介绍了世界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肇始、发展与现状,在我国研究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价值及研究中应注意的问题,写作本文所采用的方法,引出论题。第二部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传统观点及研究现状。该部分介绍了我国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以及当前学者们的一些新观点,认为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之争无益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亟待寻找新的视角。第三部分,国外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梳理与借鉴。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几种主要的因果关系学说--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并对各种学说的利弊进行详细的分析,论证了条件说的合理性以及与我国刑法成立体系的契合;其次,剖析了英美法系国家的双层次原因说,并进一步分析了两大法系在因果关系问题研究上的异同。第四部分,刑法因果关系问题反思。首先,分析了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意义。刑法学作为~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学科,其立论的出发●。1点就是要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理论之一的因果关系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刑法上通过对因果关系的研究的目的是要明确刑法的评价对象。其实质是在诸多可能成为原因的行为中不断寻找、不断排除,最终使引起结果的行为得以进入刑法的评价视野,成为刑法的评价对象;其次,明确了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及定义。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是,危害行为与具有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与非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的结论。其中,危害行为与构成要件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称为影响定罪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非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称为影响量刑的因果关系;再次,界定了刑法因果关系的存在范围。影响定罪的因果关系只存在于结果犯中,而影响量刑的因果关系既存在于结果犯中也存在于行为犯中;然后,对刑法因果关系在犯罪成立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将因果关系作为客观要件的一个要素与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并列起来,并不合理。但不承认刑法因果关系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并不等于否认了刑法因果关系在定罪量刑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最后,分析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哲学因果关系的共性特征,以及刑法因果关系的个性特征。第五部分,统一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模式之建构。在该部分笔者采用条件说并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然后,判断是否存在某种犯罪客观要件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最后???判断实行行为与具有刑法意义的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如无前者,即无后者"的条件关系。在一行为直截了当地造成一结果或数结果的案件中,行为与结果之间条件关系的判断十分简单明了。难以判断的是,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的情况,尤其是在虽然按照行为人的意愿发生了危害结果,但在引起结果的因果进程中介入了其他原因的情况。对于这样的案件,应综合考察以下三方面的情形,积极地运用"中断论"认定其因果关系。在运用条件关系进行因果关系判断之后,为了防止刑事责任的不当追究,应切换视角考察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有无。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知识水坝@damdocdamdoc为您倾心整理(小店damdoc.taobao.com)(QQ@2218108823)既不存在犯罪故意也不存在犯罪过失,那么就应当否定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而由于主观罪过要件的缺损,自然也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则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六部分,关于刑法中几种的特殊因果关系问题。首先,分析了不作为犯中的因果关系问题。指出条件关系对于作为犯罪的判断公式是:如果没有该行为,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该行为就是原因;对于不作为犯罪判断公式应是: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结果就不会发生,那么不履行特定义务就是原因;其次,研究了过失犯中的因果关系问题。由于过失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在采用上述统一的因果关系判断模式判断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时,我们不妨将实行行为的认定尺度放宽,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