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与公司治理.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1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160K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ppt

公司法与公司治理.ppt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19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讨论主题1.公司是资本企业资本利润最大化企业资本有限责任企业资本法定企业资本股权化企业资本社会化企业2.公司是利益相关者的企业二、公司法观念2.维护安全与提高效率3.政府管制与市场自治4.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股东权利资产受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知情权;自由转让权;诉讼救济权。1.中小股东知情权2.股东特定条件下退出公司3.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4.股东起诉其他股东尤其是大股东5.股东代位之诉第152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要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监事)逾期拒绝起诉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以代位公司,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6.股东起诉董事、高管人员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股东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四、债权人保护事项1.规范公司为股东担保行为原《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法院法释[2000]44号:“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福实业担保案2001年工行诉中福实业借款担保案一审:担保有效二审:担保无效2003年建行诉中福实业借款担保案一审:担保无效二审:担保有效新公司法关于担保的规定第16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2.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第20条: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强化公司清算责任第181条、第184条: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5.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赔偿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1.公司治理:世界性的话题公司治理是以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之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要求公司的治理结构应科学合理,以有效配置、平衡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职责、权限。2.有效公司治理五原则一是保护股东权利;二是确保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是依法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四是披露与透明化;五是强化董事会职责。3.高管人员义务和责任第21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3条: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高管人员义务和责任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谢谢欢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