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年 论 文(终结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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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年论文PAGE-5-题目:浅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目录摘要…………………………………………………………………………………………2引言…………………………………………………………………………………………3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3(一)目的和功能的多样性………………………………………………………………3(二)公私法混合的特征…………………………………………………………………3(三)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3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及其在国外的发展…………………………………………4三、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萌芽………………………………………5四、现阶段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5结束语………………………………………………………………………………………6参考文献……………………………………………………………………………………6摘要当今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那些危害到我们生命健康安全的非法行为,我们可以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处罚。在英美法系中有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事实上,我国民事赔偿制度中已出现损害赔偿制度的萌芽。200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对于侵权责任领域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是“产品责任”一章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由来,在我国的发展,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来阐述惩罚性赔偿制度。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民事诉讼制度侵权责任法引言当前中国社会,道德严重滑坡,食品安全一直是一个严峻的问题。从几年前的三聚氰胺到现今的染色馒头、毒生姜、毒豆芽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有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是更严重的第一百一十四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更多的行为是处于一种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灰色地带。即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仅靠简单的民事赔偿有不能有效地遏制这些行为。我们可以从英美法系中借鉴惩罚性赔偿制度或许能起到很好的效果。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及特征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exemplary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但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性质,究竟是民事还是刑事上的问题,尚存在较大的争议。或许可通过研究其特点来探寻它的性质。惩罚性赔偿是与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而产生的,与之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目的和功能的多样性对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欧文列举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有四项:惩罚、遏制、使私人协助执法、补偿。查普曼等人则认为有三种功能,即补偿、报应和遏制。王利民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实际上是补偿和惩罚的功能,通过补偿和惩罚的结合,而产生了遏制等其他功能。综上几大学者所言,毋庸置疑,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远多于补偿性赔偿制度。公私法混合的特性惩罚性赔偿的注意啊目的在于通过对行为人处以金额较大的赔偿惩罚,其最终目的是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惩罚性赔偿当然包含着对受害人的一定补偿。故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公法上惩戒的性质,也具有民法领域上的私法属性。注重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一般的民事赔偿中,损害结果是影响赔偿实际数额的主要标准。但惩罚性赔偿由于它具有“惩罚”这样一个功能,单纯靠造成损害的程度难以有这样的效果,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很有必要的。反之,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仅仅出于过失,那么对其使用惩罚性赔偿就显得太不公平了。因为一旦处以惩罚性赔偿,将面临的是一个巨额的赔偿。当然,如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非常大,虽其造成的损害结果有限,而只用补偿性赔偿,那肯定无法达到惩戒和预防的目的。此外,惩罚性赔偿还有补充补偿性赔偿适用的不足、赔偿数额法定等特点。从惩罚与预防的目的与功能,可认为其具有“准刑法”性质。但从诉讼程序和诉讼结果上看,则应该把它看做一种民事救济机制。总的来说,惩罚性赔偿应当属于民事赔偿制度的一种特殊状态,应当把它看做一种私法上的民事诉讼的补充制度,尽管它也具有公法上的一些特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由来及其在国外的发展惩罚性赔偿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英美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最初源于1763年英国法官LordCamden在Hucklev.Money一案中的判决。在美国,1784年的GenayV.No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