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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故处罚第三章违章、违规及其他处罚第四章奖励第五章考核与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全面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上级安全生产奖惩文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公司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安全隐患、违反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等的奖惩。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第四条本着“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安全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等安全管理原则,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有效运行。第五条依据公司职责划分的规定,各事业部可在自己管辖权限范围内制定奖惩规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六条奖惩划分为物质奖励、通报表扬;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第七条行政处罚根据其危害程度、损失情况、性质类别、责任大小及负面影响程度,处以通报批评、行政警告、留岗察看、降薪、降职、免职、辞退。第八条事故均须执行“问责制”处罚(干部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对有章不循且违反规定造成的事故须严肃处理。对于较大以上事故的处理,将各事业部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及管理措施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评估情况结合起来处理。非责任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从轻处罚。第九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本条例事故包含未遂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定义为造成死亡、疾病(含职业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一)未遂事故: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并划分为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较大未遂事故定义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并且财产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事件。重大未遂事故定义为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并且财产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事件。(二)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事故,或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较大未遂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事故,或者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事故,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四)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重伤事故,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事故,或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重伤事故,或者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二章事故处罚第十条一般事故:依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分别给予以下处罚,由事业部、中心进行处理通报,并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属平台各部门或跨事业部、中心的由安全生产管理部处理通报:(一)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200~2000元,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消或停止其特种作业半年;(二)责任事故的次要责任人罚款200~1000元;(三)责任事故单位(厂、院、部)的主要负责人及以下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责任者罚款500~3000元(事故重复发生或超指标处罚加倍);第十一条较大事故:依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分别给予以下处罚,由股份公司进行处理通报:(一)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罚款1000~3000元,调离原岗位,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消操作资格;(二)责任事故的次要责任人罚款500~2000元;(三)责任事故单位(厂、院、部)的主要负责人及以下各级领导和相关管理责任者罚款1000~5000元(事故重复发生或超指标处罚加倍),并处通报批评;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以下重伤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依据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分别给予以下处理:(一)责任事故单位(事业部、中心)年度KPI安全分按照考评规定,扣除相应的分值;(二)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给予留岗察看或调离原岗位,并处罚款2000~4000元,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处理,属特种作业人员的取消操作资格;(三)责任事故的次要责任人(管理、指挥)罚款1000~3000元;(四)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厂、院、部)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并处以2000~4000元罚款;分管领导(副厂长、副院(部)长)给予行政免职;单位直接领导(车间主任、业务负责人等)给予行政免职;安全管理部门(事业部、中心)依据事故性质承担管理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或给予行政免职。(五)责任事故单位(事业部、中心)的分管领导处以0.8~1.3万元罚款,主要负责人处以0.5~1万元罚款,并给予全公司通报批评。(六)责任事故单位(厂、院、部)领导,年度不得参加事业部、公司及公司以外的任何“评先、评优”活动,且受行政处理的单位领导和相关管理责任者,3年内不得提升。(七)责任事故相关方在公司区域内造成我方人员伤害的,对相关方及其管辖单位的处理,比照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