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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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地方税务局文件永地税征〔2005〕74号关于印发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税务分局(站),稽查局,县局有关科室:现将《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按照《办法》要求,请各税务分局、申报站在2005年9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所有生产经营用房(包括出租用房)的普查工作,并认真评估审核《ⅩⅩ计税价值(收入)申报评估表》,作为今后纳税人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入档案。二、纳税人今后生产经营用房增减变动的,应对其原值或租金收入记录及时进行变更并存档。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县局,以便共同研究解决。附件: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纳税评估办法为了合理确定自有生产经营用房(以下简称自有房产)的计税价值,规范全县自有房产计税价值(即原值)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积极推进行业纳税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67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纳税人账簿、凭证资料不全或申报的自有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且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情形。二、自有房产计税价值计算公式自有房产计税价值=评估基数×房屋建筑面积×调整系数×70%(一)评估基数根据房屋结构来确定,房屋结构共分五类:简易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钢混结构、彩钢结构。房屋结构以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结构为准,如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确定。评估基数具体如下:评估基数表单位:元/平方米简易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钢混结构彩钢结构200500700900400评估基数参照《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永嘉县2005年城镇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准价等10项拆迁配套政策规定的批复》(永政发[2005]47号)文件规定的永嘉县2005年房屋重置价格以及相关工程核算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确定。评估基数将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水平定期测算并修正。(二)房产建筑面积以应税房产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纳税人提供的可证明其房屋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文件或相关资料为准;纳税人不提供文件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确定;应税房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房产计税面积。(三)调整系数主要针对不同年度房屋造价。造价调整系数根据自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所记载建成时间确定,具体如下:造价调整系数表1992年以前1993至1999年2000年以后0.60.81自有房产如无房屋所有权证,房产的建成时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据实确定。三、自有房产计税价值评估工作程序(一)自有房产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并填报《自有应税房产计税价值申报评估表》(附件1),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评估自有房产计税价值。(二)纳税人账证健全且申报的自有房产原值真实准确的,按纳税人申报的房产原值据实征收。纳税人申报的自有房产原值低于本《办法》评估标准,且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定,并填制《自有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附件2)送达纳税人,告知纳税人自有房产计税价值核定结果。(三)对因特殊情况,纳税人申报自有房产的计税价值低于评估标准,但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的,经管理员核实,报分局领导审批后,按纳税人申报自有房产的计税价值缴纳税款。四、自有生产经营用房相关税(费)试行“按年计算、分季(月)缴纳”的方式进行征收。五、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附件:1、《自有应税房产计税价值申报评估表》2、《自有房产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主题词:自有用房纳税评估办法通知抄送:市局征管处永嘉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5年8月2日印发附表2: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核定通知书:经审核,你单位申报的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明显不合理,又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根据《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核定你单位自有生产经营用房计税价值为元,月应纳房产税额为元、土地使用税税额为元。以上地方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内按时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征管法》规定每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永嘉县地方税务局分局(盖章)年月日浙江省永嘉县地方税务局文件永地税征〔2005〕75号关于印发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纳税评估办法的通知各税务分局(站),稽查局,县局有关科室:现将《生产经营用房租赁计税收入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