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完整——总复习下PPT课件.ppt
上传人:天马****23 上传时间:2024-09-15 格式:PPT 页数:103 大小:3.5MB 金币:10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电子商务完整——总复习下PPT课件.ppt

电子商务完整——总复习下PPT课件.ppt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93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此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9市场营销过程确定目标消费者制定市场营销组合4P(Product、Price、Place、Promotion)4C(Customer、Cost、Convenient、Communication)市场营销策略营销中的“四P”营销中的“四C”营销中的“四C”4C理论的提出引起了营销传播界及工商界的极大反响,从而也成为整合营销理论的核心。它强调企业首先应该把追求顾客满意放在第一位,其次是努力降低顾客的购买成本,然后要充分注意到顾客购买过程中的便利性,而不是从企业的角度来决定销售渠道策略,最后还应以消费者为中心实施有效的营销沟通。与产品导向的4P理论相比,4C理论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它重视顾客导向,以追求顾客满意为目标,这实际上是当今消费者在营销中越来越居主动地位的市场对企业的必然要求。网络营销的含义网络营销方式网络营销方式市场细分网站光顾者行为方式企业与顾客的关系的生命周期企业与顾客的关系的生命周期网络广告的形式网络广告的形式网络广告的形式弹出广告通栏广告全屏广告通栏广告擎天柱广告一般按钮广告一般弹出式广告关键词广告画中画广告10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物流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电子商务隐私权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电子商务经营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刑事法律制度电子商务司法管辖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仲裁法律制度比较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电子商务法律问题是国内法问题,同时也是国际法问题,而且主要是国际法问题。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得到了有关国际性、地区性组织和许多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目前,《电子商务示范法》在他成为强制性法律之前,是可供各国选择适用的法律。电子商务立法已成为目前国际关注的重点。尽快在全球范围内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纵观全球,电子商务立法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是其他领域的立法行动所不能比拟的。11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12电子商务对关税的挑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二税收管辖权面临冲击。电子商务的发展将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国际贸易活动,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和连接双方的服务器,就可以进行数字化商品的买卖活动。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交易双方也很难认定。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交易活动和服务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交易和服务一方可能相距万里,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如何判定关税收入的来源地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众多争议。三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以进口关税(由进口国海关对进口商征收的税收)为例。首先,对本国进口商进行界定。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该进口商在进口国应当有常设机构(如注册地在美国的企业在我国设有常设机构,则它从日本进口货物就应该向我国交进口税),常设机构:联合国UN范本和OECD范本都将常设机构定义为“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原则是用来处理各国对跨国经营所产生的营业利润的征税权分配问题的原则。依据该原则,如果一个公司在另一国被确定有常设机构,则常设机构所在国的政府将基于来源地管辖权对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依据该国税法进行征税;假如该公司在另一国没有常设机构,则该公司的所得原则上只在居民国(即该企业是哪国的法人居民)缴纳税收。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标准提出了挑战。在OECD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治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等,便构成常设机构存在的条件。但是该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却难以适用。比如,假设甲公司在A国的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台服务器,并通过该服务器开展企业经营活动,但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那么是否可认为甲公司在A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在外国没有常设机构,则外国不能对其居民企业行使来源地管辖权);而技术进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常设机构标准挑战引发的讨论的几类观点“比特税”方案最早是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的。荷兰经济学家卢克.苏特领导的一个欧盟指定的独立委员会于1997年4月提交的一份报告中也建议开征“比特税”。他们认为网络贸易侵蚀现有税基,必须对此采取措施,否则将造成大量财源在国际互联网网上贸易中流失。1999年7月,联合国发展计划署(UNDP)提出应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BitTax),每100封电子邮件要交1美分的“比特税”,全年估计可征收600亿美元~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