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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2023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收集我县食源性疾病信息和食品中污染物及有害因素污染数据,分析危害因素可能来源,主动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修订及跟踪评价、风险预警和交流、监督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持。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监测项目。二、监测内容及范围(-)食源性疾病监测1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在全县所有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含乡、村级医疗机构)和县疾控中心开展。监测对象包括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聚集性病例。2.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报告。在全县开展。监测对象为疾控中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后确认的,发病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3.食源性致病菌分子溯源。在全县开展。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检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等分离株进行脉冲场凝胶电泳分子分型分析(以下简称“PFGE”)o对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检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食源性疾病专项监测的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的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等分离株开展全基因组测序分析(以下简称)oPFGE和WGS由县疾控中心向省疾控中心上送菌株,省疾控中心及具有能力的市级疾控中心开展检测。4.食源性致病菌耐药性监测。在全县开展。监测对象为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和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监测分离出的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分离株。县疾控中心向省疾控中心上送菌株,省疾控中心开展药敏试验。(二)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对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及有害因素、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和专项风险监测。结合需要适时安排应急风险监测。监测样品数量不得少于省级监测计划规定的任务量,同时采集的本地产样品的数量不低于省级监测计划规定任务量的60%,要综合考虑本地区食品生产和消费等实际情况,科学设计采样方案,保持食品监测的监测点、采样点和采样时间相对固定,避免集中采样。监测包括常规监测和专项监测两种形式。常规监测是以获得重点关注污染物的连续性、广泛性数据为目的,跟踪和掌握持续监测食品中污染物污染状况、污染趋势和地域分布,为相关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专项监测是以获得特定范围的阶段性数据为目的,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及线索、并进行溯源。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特定食品的探索性、针对性监测;二是针对生产加工过程的监测,发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三)食品中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对食品中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开展常规风险监测。本年度常规检测包括3大类3种食品。专项监测为餐饮食品中预包装冷藏熟肉制品(非真空包装,可即食)和即烹预制菜。检测项目包括3种卫生指标(大肠埃希氏、霉菌、肠杆菌科)、10种致病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创伤弧菌、霍乱弧菌、小肠结肠炎耶尔森氏菌、产气荚膜梭菌、肺炎克雷伯菌)。三、监测方法具体参见本方案第一至第三部分及国家有关监测工作手册(另行下发),实验室检测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指定方法。四、报告与通报(-)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商与信息通报制度。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牵头,建立实施信息通报制度,每年至少组织1次局会商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应按照市级相关部门监测方案要求上报监测数据,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通报本局监测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分别于2023年7月31日和2024年1月3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监测情况通报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二)食源性疾病监测。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医疗机构和疾控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国家监测工作手册和本监测方案(详见第一部分)的要求开展信息报告与通报。(三)食品污染、食品有害因素监测(详见第二部分)。参与监测的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规定开展工作。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监测技术机构在完成样品监测后的2个工作H内报送监测数据,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应当在核实后2小时内,填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报告表》(附件1),报至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和上级技术机构。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应及时研判,依据职责划分,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局,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