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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处罚案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7条处罚弟三款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没有规定处罚,且仅有一款。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哪40多种违法行为和哪13种处罚方式?13种处罚方式《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对政府监督管理人员有降级、撤职的行政处罚;对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的处罚;对中介机构有罚款、第三方损失连带赔偿、撤销机构资格的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有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经济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关闭企业、吊销其有关证照、连带赔偿等处罚;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行政处分、个人经济罚款、限期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降职、撤职、处15日以下拘留等处罚;对从业人员有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的处罚。无论任何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0多种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可能的38种违法行为:(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8)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9)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10)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1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1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1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1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16)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7)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18)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19)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20)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2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3)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2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25)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26)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27)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28)生产、经营、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