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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超出法庭辩论的范围。“范围”指围绕论辩目的而进行辩论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1)直接影响裁判的案件主要事实,如时间、地点、起因、结果等可能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或责任划分(罪重与罪轻及量刑)等事实要素;(2)案件主要证据的三性和证明力大小情况;(3)适用法律情况(责任认定、量刑、对法律的理解);(4)对方辩论意见是否成立(有无证据支持、是否符合事实、逻辑规范性等);(5)其他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的情况。总之,重点不突出,胡子眉毛一把抓,效果会较差。对有两个律师的可协商分一下主次,或分工一下辩论的问题,比如有实体辩、程序辩之分,总之,第一位发言的辩论内容,第二位发言时不要重复,但两位律师之间要注意互补,而不要为了表现自己在发言时互争互抢。7、对证据不足的辩护。在质证阶段已简要提出质证意见,在辩论阶段,要对证据综合进行整理、分析,从证据三性入手,提出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以使其失去或降低证明力,使控方的观点失去依托,从而印证出辩方观点的正确性。。9、辩论要有针对性。有时公诉方对律师提出的一些观点无法反驳时,往往把话题引到一边去,这时,我们即不要重复罗嗦,死缠烂打,也不要被其引向他途,最好是先点一下,控方对辩方的那些观点没有反驳,或者双方观点中的一致之处,以提醒法官的注意,然后再对其新观点提出反驳意见。一定要注意避免出现控辩双方“接不上火”,自说自话,各走各的“道”。10、集中注意力,抓住对手的一切可利用之处。在开庭过程中切记不要为案件以外的事情分心,一是抓住对方的破绽及时进行攻击;二是发现对方发言中的一些可利用之处加以利用。(巨鹿王XX杀妻案,其因妻子与他人私奔、非法同居,回家后又时常与第三者幽会,被告人劝阻无效激愤杀人的事实清楚,从轻辩护的重点是被害人过错。公诉人提出被害人“不守妇道”,辩护人立即抓住此点做文章,首先指出公诉方已认可了被害人在案件的引起上有责任,然后分析被害人过错大小,将“不守妇道”的行为与现性法律法规联系起来,从《婚姻法》、《刑法》的规定看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说明不是一般的过错,这样就比只讲被害人与他人通奸不道德,有一定过错更容易引起法官对被告人的同情,可加大从轻的幅度。)12、辩护中应注意避免的情况。(1)脱离事实和证据,信口开河,甚至不顾法律和事实,把犯罪行为美化为应提倡或褒奖的行为;(2)为了满足委托人、当事人的感情要求,哗众取宠;(3)撩拨、煽动旁听群众的错误情绪;(4)提倡文明辩护,在反驳公诉人的过程中不要搞人身攻击。但对那些对律师搞人身攻击的要采取适时、适度的反击措施,如申请法庭制止,以文明的语言对比其不文明的语言,以法律有无规定来驳对方的无理要求等(如在靳克俭案中,公诉人提出律师调查取证未经公诉方许可,此时律师要求其出示法律根据,使其尴尬无语);必要时也可正义凛然行使抗议权(如景县任XX通奸杀人案中,公诉人回避证据取得过程中的刑讯逼供情况,只是一味地拍桌子吓唬被告人说:“你原来供认过了,又翻供,说了不算,算了不说,用老百姓的话说,你就是个刁妇!”辩护人拍案而起,行使抗议权得到法庭支持,该公诉人至庭审结束未再发言)。以上只是我执业中的一些经验教训的总结整理。谨供大家参考。谢谢!侯凤梅律师办公室电话0311—87663841手机13803339226邮箱:houfengmei@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