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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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登记托管的通知》(合政[2005]9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释义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以依法登记注册,并经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认定的股权托管服务机构(以下称托管交易所)作为具有公信力的托管机构,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本办法所称的转让鉴证,是指托管公司的国有股权在托管交易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应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合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合政[1998]124号)的规定,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股权转让程序和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公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交易,最终出具产权交易凭证的过程。第三条股权托管原则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第四条托管交易所托管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股权登记托管服务机构。托管交易所接受非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委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与股权管理、股份转让、股权融资相关的各项工作,促进各类股权合理流动,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正当权益。托管交易所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托管交易所应当作好国有股权登记托管的统计工作,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登记托管的国有股权于每季度末向以上部门报告;遇重大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托管交易所应当将经有关部门审核过的股权托管操作细则、业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在托管交易所的工作场所或信息平台公示。第五条托管交易所的业务范围(一)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质押登记、股权冻结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登记终止)等。(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股份权益分派、股权托管证挂失、股份查询、股权管理信息披露、专业咨询等。托管交易所应当以接受托管公司委托,办理股权初始登记为前提,开展其他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和股权托管服务业务。第六条股东名册管理托管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在登记托管后,应与托管交易所管理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托管交易所负责对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并有义务向托管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股东名册。托管交易所应当在完成股权初始登记后,及时将初始登记股东名册与该托管公司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应当于每年的1月15日前,集中将上一年度托管公司股东名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对并作为企业年度检验的参考依据。第二章股权托管登记业务第一节股权初始登记第七条股权初始登记是托管公司股权在托管交易所的首次登记。股权初始登记由托管公司向托管交易所申请,集中统一办理。第八条股权初始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托管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持股数额、股权性质、股权托管证编号、联系电话等。第九条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签订股权登记托管协议、登记办理和返回回执五个阶段。第十条托管交易所与托管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后,托管交易所根据托管公司提供的原始股东名册对股权归属进行确认,为托管公司的股东发放股权托管证,在股权托管系统内为股东设置股权帐户,为股东代办银行资金帐户。托管交易所编制新的股东名册提交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声明无异议后,托管交易所发布办结公告。第十一条办理股权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书;(二)公司董事会关于股权登记托管的决议;(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四)公司基本情况登记表;(五)公司原始股东名册;(六)公司在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信息资料;(七)公司章程复印件;(八)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九)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十)股权确认法律意见书(股权明晰的除外);(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十二)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股权托管证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托管公司名称;(二)股权托管证编号、股东名称或姓名、工商注册或身份证号码;(三)股东编码、股权性质和数量;(四)冻结情况、送配股情况、分红派息金额、日期;(五)开户日期;(六)托管交易所公章;(七)注意事项。第二节股权变更登记第十三条股权变更登记包括交易过户变更登记和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出具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书;(二)股权转让协议书;(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