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医学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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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医学部苏大医(2008)15号苏州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提高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意见》和《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博硕士学位论文实行盲审。博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负责盲审,硕士学位论文由各学院(部)负责抽检。特制订本暂行实施办法。一、学位论文盲审的原则1.学位论文采取“双盲”方式评审,即送审时隐匿作者及其导师姓名,返回时对作者及其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学位论文的盲审全部由校外专家承担。2.硕士学位论文采用随机抽取和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盲审,博士学位论文全部实行盲审。3.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在未通过前不得组织论文答辩。二、学位论文盲审的范围除院士指导的学位论文和保密学位论文外,所有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均属盲审范围。三、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方式及要求1.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对象为所有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含硕士研究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以及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2.每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每次申请答辩时至少有1篇(不含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具体抽检比例,根据导师每次指导研究生人数确定,1~3人的抽1篇,4~6人的抽2篇,7人以上的抽3篇;抽检方式为随机抽检;抽检时间与学校博士论文盲审同步。3.提前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盲审。4.凡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有不合格者,其导师在此后连续两年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盲审。5.新增列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必须连续两年全部参加盲审。四、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组织1.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盲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由院(部)和学校两级分工负责。2.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包括制订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和组织硕士学位论文盲审。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博士学位论文的盲审工作。五、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实施1.盲审工作安排(1)各院(部)应根据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方案,确定学位论文抽检名单并予以公布,同时将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和论文抽检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各学院应于每年3月15日、9月15日前将本单位博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报医学部研究生办公室(硕士生由医学部研究生办公室组织随机抽检并送审,博士生报校研究生部送审),每年4月15日、10月15日前将博士学位论文报送校研究生部学位办,硕士学位论文报送医学部研究生办。2.盲审学位论文的报送要求(1)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两份,博士学位论文一式五份。(2)盲审的学位论文必须隐去作者和导师的姓名、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著篇目、致谢以及文中所有可能反映出导师与作者信息的内容。(3)盲审的学位论文采用统一的专用封面。院(部)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分别负责填写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识别号码、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制作识别号清单,并寄送学位论文。六、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反馈和处理1.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包括学术评语和盲审结果两部分,具体要求参照《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8]7号)第二十二条。2.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反馈硕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由各院(部)负责接收、登记、汇总和处理(隐去评阅书中的专家信息页)。各院(部)应将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同时以适当方式在院(部)内公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博士学位论文盲审意见反馈各院(部),并将盲审结果向全校公布。各院(部)应将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时通知导师和研究生本人。3.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处理(1)盲审结果是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和学位审核的重要依据。学位论文盲审结果的处理,参照《苏州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苏大学位[2008]7号)第二十三条执行。(2)盲审结果应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和聘任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的盲审结果若有“不合格”,则取消其当年度学校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及各级优秀教师和优秀研究生导师的推荐评选资格;若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在3年内有2篇以上(含2篇)盲审结果为“不合格”,则予以校内通报批评,若次年仍有“不合格”,则取消其导师资格。七、学位论文盲审经费1.硕士学位论文盲审费从研究生业务费中支付。2.博士学位论文盲审费从研究生部专项经费中支付。3.学位论文复审费由申请人自理。苏州大学医学部2008年9月24日印发:学部领导、各学院、各办公室、各中心抄报:校长办公室、研究生部、各附属医院苏州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办公室2008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