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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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医学院院本部所有已立项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经费的管理。医学院附属医院、独立性研究所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医学院财务处为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日常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㈠经费到帐后开具经费收据㈡设立专用经费帐户,并分配帐户编号㈢开立内部转帐支票簿㈣代理扣取管理费、资源费、税费等费用㈤审核办理经费使用等手续㈥进行经费使用的年度检查㈦审核项目经费决算表第四条:医学院科技处配合财务处进行科研经费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㈠开具拨款单㈡审核科研酬金发放清单㈢审核各类奖励经费发放清单㈣配合财务处进行经费使用的年度检查。第二章经费预算管理第五条: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立项单位对经费使用的要求,根据项目研究的实际需要,在实际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的基础上,编制切合实际的经费详细使用预算计划,并对经费主要用途进行说明。㈠项目负责人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并上报医学院科技处一式三份。㈡医学院科技处审核《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表》并加盖部门章后,将预算表一份存档、一份随拨款单送医学院财务处、一份退还项目负责人。第六条: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项目立项单位获得的资助、从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第七条:支出预算的编制应遵照各项目立项单位所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支出预算一般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具体如下:㈠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包括: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交通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出版费、电话费、文献检索费、入网通信费、水电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等。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试制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4.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科研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的开支。5.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㈡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家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支出标准参照项目立项单位的开支标准执行。㈢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支出标准参照项目立项单位的开支标准执行。按实列支后直接转入上述人员的个人银行卡。㈣管理费是指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一般用于项目及成果的申报费、评审费、专家差旅费等。管理费预算比例为医学院科技处3%,附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3%。但:⒈“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面上、青年、重大、重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批准经费大于100万元)管理费预算比例为批准经费的5%。其中:医学院科技处2.5%,附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2.5%。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批准经费小于(含)100万元,管理费预算比例为8%。其中:医学院科技处3%,附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5%。⒊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项目、上海市卫生局科研项目、交大校级和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不得提取管理费。⒋横向课题管理费预算比例为4%。另外由医学院财务处代扣国家规定的相应税费。㈤院本部科研项目由医学院财务处按到位经费的6%扣取水电资源费。㈥院本部科技服务类项目由医学院财务处按到位经费的10%扣取管理费。第八条:凡列入医学院科技处管理的各类局级以上(含)的课题和横向课题经费,可以按照以下规定提取科研酬金。但交大校级和医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不得提取科研酬金。㈠科研酬金的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分配方案通过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然后报医学院科技处审核备案。㈡科研酬金按照当年实际转入项目经费数扣除转拨外单位的经费数后的15%提取,其中,课题组13.8%,医学院科技处0.6%,附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0.6%。但:⒈“973”、“863”、教育部博士点项目科研酬金比例为批准经费的5%。其中,课题组4.6%,医学院科技处占0.2%,附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0.2%。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研酬金比例为批准经费的10%。其中,课题组9.2%,医学院科技处占0.4%,附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0.4%。⒊横向课题可提取最高不超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