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实用文档】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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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实用文档】doc文档可直接使用可编辑,欢迎下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市和区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力、电信、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市和区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的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一项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参与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第四条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重要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指导区县住房和城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项检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的重要工程以外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的重要工程包括:(一)由国家和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本市重点新建公共建筑工程项目(列入《北京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表》).(二)由国家和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单项工程合同价款数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本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列入《北京市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表》).(三)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负责监督的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第六条下列专业性较强的建设工程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质量监督:(一)重要公用工程由市市政市容委下设的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监督。公用工程包括:供水、燃气、热力管道和厂站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建(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重要公用工程范围包括:1.由国家和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立项的、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范围,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公用工程。2。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或其授权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施工许可证,并由专业公司投资建设的厂站和道路红线内的非重点工程.3。由国家和市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立项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市级垃圾填埋、焚烧、转运、综合处理(含餐厨垃圾处理)工程。4。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要公用工程。(二)其它工程如通信、电力及航天系统内部工程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第七条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质量的状况和日常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通过全市统一的安全质量监督考核信息平台,对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考核,并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第八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分别委托市和区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可根据所辖区域质量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辖区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办法或具体措施,切实履行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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