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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电子支付法律制度中的体现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身意愿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内容是赋予法律保障的利益关系,所以说意思自治原则是利益行为的自主,其实质是利益的自选择机制,即在交易中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自主选择和实现利益。从其内容看,它注重个人意愿自主,强调个体利益行为的自由。意思自治原则是实现交易利益的法律工具。在契约法领域,交易效益有两层含义:一是具体利益,即个别性契约中,双方当事人为交易的投入和交易所得的比例;二是社会效益,指当事人的交易应对社会具有效益性,法律不承认甚至禁止、制裁不利于社会的交易,如赌博合同,毒品交易。上述两层含义结合起来便是:在督促当事人遵循社会效益的原则下,契约法鼓励和帮助当事人实现交易的具体效益。具体利益的实现离不开意思自治。法律制度只保障个人和团体利益行为的适当自由,以保证社会资源使用的效益。完全电子商务是指交易的各环节全部通过电子信息形式进行的电子商务,不仅合同的订立是以信息形式进行的,合同的履行也是以信息形式进行。当然包括了以信息形式付款,这就是电子支付问题。而不完全电子商务是指部分地通过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商务活动。它可能是在线订立合同,也可能是在线付款,也可能是在线交付物品。如果是在线付款,就涉及到电子付款的问题。从简单的意义来说,支付是将现金的实体从发款人传送到受款人。所谓电子支付(ElectronicPayment),又称“网上支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电子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电子支付具有下面几个特征:电子支付是一种合同履行方式、电子支付是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形式、电子支付具有技术性。由于民事主体对期待权益的追求是在其固有权益的基础上的、为了改变其生活而进行的有意识的行为,因此要尊重民事主体自己的意愿,不能过多干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自治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加以管理和安排。一方面,由于期待权益有未来性的特点,它不是既存的,它的实现是依赖于诸多因素的作用的结果,因此对期待权益的追求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所以是否要追求期待权益要尊重民事主体自己的意愿,由其自己决定;另一方面,由于对期待权益的追求往往是通过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换行为完成的,具有权利义务的对价性,这就可能会对民事主体设定一些义务、设置一定的利益上的负担,这就更要求尊重民事主体自己的意志,由民事主体自己决定是否对自己的权利设定一些限制、为自己设定一些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事主体自觉遵守交易规则,节约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此外,由于每一个民事主体存在着差异,因此他们的期待权益也就存在着差异,他们在通过民事法律行为追求期待权益时也就具有差异性、个别性而不具有统一性,所以无法通过法律事先直接规定来对其进行调整,也需要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自治来对此进行安排。因此在社会秩序合法的发展变化时期,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发挥作用的时期。又由于民事主体对于期待权益的合法追求是在其固有权益基础上的一种谋求变化和发展的积极行为,期待权益本身就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而此种行为又是对社会的发展进步有益的,需要保护民事主体这种谋求改变、寻求发展的积极性,只有这样社会才有活力、才能进步。所以法律对于侵害民事主体期待权益的行为仅要求承担补偿性的责任,补偿民事主体合理的期待利益的损失,而不包括人身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这种责任相对轻于因侵害民事主体固有权益而承担的侵权责任。当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自治成功地追求到自己的期待权益时,这就又形成了新的、法律认可的社会秩序,原有的社会秩序得到了改变发展,形成了新的既有秩序,该期待权益得到了法律的确认,转化为固有的权益了,就进入到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的作用领域,又不再允许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发挥作用了。综上所述,在社会生活中,民法就是通过对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和法律行为调整方式的交替运用来作用于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在电子支付法律制度中的体现,以此来维护和保障社会民事生活的和谐和有序。商务3111杨冬梅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