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优秀文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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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债券回购交易第一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沪、深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重要事件:①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②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③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进行质押式回购。因此,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④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根据人民银行1997年的通知,商业银行不得参与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⑤2009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开展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2)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二、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掌握)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制度和回购品种(1)回购制度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标准券是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回购融资额度。(2)回购品种(必须记住两个交易所的品种)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2.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流程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成交后由中国结算公司根据成交记录和有关规则进行清算交收;到期反向成交时,无需再行申报,由交易所电脑系统自动产生一条反向成交记录,中国结算公司据此进行资金和债券的清算与交收。3.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申报要求(必须记住两个交易所的申报要求)(1)报价方式。以每百元资金的到期年收益率进行报价。(2)申报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对申报单位、最小报价变动单位及申报数量的规定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债券回购交易的规定有:①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②最小报价变动为元或其整数倍;③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其他规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类似。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办理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债券交易活动进行日常监督。1.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参与者(必须记住)(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2)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上述金融机构可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非金融机构应委托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且只能委托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目前,具有结算代理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主要有各全国性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2.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成交合同回购成交合同是回购双方就回购交易所达成的协议。该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3.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品种及交易单位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参与者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