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王利明(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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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_王利明(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学术关注:个人信息保护专题研究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尽管实践中对个人信息采用刑法、行政法等多重保护机制,但并不能影响或改变个人信息权为民事权利的基本属性。个人信息与个人人格密不可分,个人信息主要体现的是一个人的各种人格特征,故个人信息权是一种新型的具体人格权。个人信息权不属于一般人格权。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整体而言,个人信息概念远远超出了隐私信息的范围,应当将个人信息权单独规定,而非附属于隐私权之下。我国未来“人格权法”应当对于个人信息权作出规定,明确个人信息权的范围、内容、收集原则、侵害责任,以及商品化使用问题。关键词:个人信息权;信息隐私;个人信息自决权;人格权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男,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主要从事民法学研究。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403(202106-0068-08收稿日期:2021-09-18个人信息(personalinformation)是指与特定个人相关联的、反映个体特征的、具有可识别性的符号系统,包括个人身份、工作、家庭、财产、健康等各方面信息。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得到了凸显。自计算机诞生之后,信息技术获得了空前的发展,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全球信息化运动,使人类进入了一个信息化社会。在信息社会(informationsociety),个人信息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资源。实践中,侵害个人信息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显得尤为必要。为此,我国正在制定中的《人格权法》有必要将个人信息权作出专门规定。本文拟对此展开一些研究。一、个人信息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多采用综合法律部门调整的办法,所涉及的法律并不限于民法。例如,根据欧盟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如果有组织或者机构违反相关法律,不仅要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对主管机构追究行政法上的责任。在学理上,也有很多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权不仅仅涉及民事权益,而且也涉及行政法、宪法,甚至刑法等众多方面的综合法律体系。例如,在德国,个人信息被上升到宪法上的权利加以保护,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判例不断加以完善,因此,学者们也往往从宪法的角度,[1]而非民法的角度来讨论这一权利。・68・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在我国,有许多法律和行政法规涉及个人信息的保护,如《刑法修正案(七)》规定,非法利用个人资料,情节严重的,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①;又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但是,现行立法并未明确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尤其是在民事立法中,并没有从整体上涉及是否承认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也未全面规定个人信息的保护。在此情形下,民法学界对个人信息权是否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也尚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是否是一种民事权利,不仅事关个人信息的保护机制,还牵涉到民事权利体系的构造,尤其关系到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是否有必要对个人信息予以全面的确认和保护。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本质上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类型化了的私人利益。简言之,民事权利的核心是一种私益。个人信息指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家庭、教育、职业、住址、健康、病历、个人经历、社会活动、个人信用等足以识别该人的信息,个人信息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它既包括个人的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的任何信息,也包括其家庭的相关信息,如配偶子女的出生年月日、[2]85身高、体重、出生地、种族等。由于个人信息变个人信息权的民事权利属性。众所周知,物权、生命权等也都受法律的多重保护,但不影响它们的民事权利属性。其实,为了全面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在民法之外,通过刑法、行政法乃至社会法来保护民事权利,毋宁是法律保护的常态表现,这一点在个人信息权中也不例外。在民事立法中,承认个人信息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并通过民法予以基础性保护,具有如下重要意义:首先,能准确界定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一方面,个人信息体现的是一种私益,应当将其与公共利益区分开来;另一方面,有关个人信息的争议不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