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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生育权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摘要生育权是人人生来所固有的基本权利,也是一项人格权,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支配和干涉。在人们权利观念不断增强的现代,生育权伴随着世界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被人们所重视,从而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确立和保护。在合法婚姻下的夫妻双方平等享有生育权,在行使生育权过程中难免遇到冲突,应当尽可能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只能允许双方通过离婚手段来保护及更好实现各自的生育权。关键词生育生育权法律思考作者简介:邱熠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33-02一、生育权的概念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生育”一词的字面意思,第一层是指“生长,养育”,即包括了生和育;第二层是指“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费孝通先生从社会学的角度向我们阐述了生育制度的重要作用,在其所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一书中把生育制度理解为“求爱、结婚、生殖、抚育的有组织的各种人类活动”。可见,生育是人类繁衍生息、民族发展延续的生理基础。远古时代、奴隶时代和封建时代对于生育的规范和调节主要是靠社会伦理和自然法则。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生育行为与资源利用、经济发展日益密切,人口资源已经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至此,生育权开始表现的不仅仅是一个自然的权利概念,而是同时具有法学和社会学意义的概念。生育权指个人享有生育后代以及获得与此相关信息和服务的权利。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将生育权定义为:所有夫妇及个人享有自由负责决定其子女数量和间隔以及为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方法的基本权利;夫妇及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应该考虑他们现在子女和未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也对生育权作出了比较全面的定义,把生育权看成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二、生育权的内容生育权的内容,或称为生育权的权能,国内大部分学者一般都以生育自由来定义,但对于具体内容则各有不同。有一种观点认为,生育权的核心内容就是生育自由,包含了是否生育的决定权、如何生育与如何不生育的决定权,法律必须给予绝对保护。有一种观点指出,生育权是一种自由权,生育权的内容强调了生育的选择自由,即生育主体享有的生育、不生育与放弃生育的自由,前提是通过合法途径来行使。还有观点认为生育权的本质内容是生育决定,但是由于生育行为的自然属性,还包含了生育请求权和生育选择权。笔者认为生育权应该包括以下几种权能:(1)生育决定权。生育权的核心内容就是生育自由,生育决定权最能体现生育自由的要义,具体包括决定生育的自由和决定不生育的自由。(2)生育选择权。在生育主体作出是否生育的决定之后,就面临着生育选择,即对各种与生育相关事项的选择权利。现实中往往生育决定权和生育选择权同时或者交叉行使的,具体包括生育方式的选择,即通过自然生殖方式还是依赖人工生殖技术;生育数量的选择,即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生育主体进行生育成本分析选择生育数量;生育对象、时间、空间的选择,即希望与何人在何种时间、何种环境中进行生育选择。(3)生育知情权。生育知情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了解知晓与其生育相关的各种信息的权利。其在生育权内容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一方面,生育知情权能否有效行使是尊重生育主体人格与否的体现,另一方面,生育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生育权其他权能的行使效果。(4)生育服务权。生育服务权是指生育主体享有的获得服务保障生育健康和安全的权利。其作为生育知情权的扩展,是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出现的。三、生育权的性质(一)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首次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所有的人都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资格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之后随着人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基本人权从一般人权概念中独立开来。尽管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有很大差别,不仅存在各种理论和实践的冲突重叠,但在涉及一些最基本的人权方面仍存有一定共识,诸如生命权、财产权、发展权等。而生育权的普遍性和道德性体现了基本人权的内涵,正是由于生育权能够保证个人尊严和彰显个人价值,因此作为基本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国际立法趋势也体现了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1968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和发展宣言》、1974年世界人口大会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等等,都将生育权作为最基本人权进行阐述。(二)生育权作为人格权针对生育权的性质,目前在国内法学界仍存有不同说法:人格权说、身份权说和折中说。人格权说来自于卡尔拉伦茨对人格权的一般定义,认为生育权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