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生育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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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育权前言作为人权之一的生育权,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逐步被提了出来,它与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密切相关。在现代社会它不再是一个自然的权利概念,已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涉及到法律、经济、伦理、生理等许多方面。我国生育权的内容散见于多项行政及民事法律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但我国法律并未就生育权的定义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使在学术论文中也很少提及。在法学理论方面,对生育权的研究甚少,这可能与我国当下实行的计划生育制度有关。在现实生活中,结婚证、准生证、小孩出生证明、超生、违反计生条例罚款、计划外怀孕罚款、孕检、放环、堕胎、结育手术等一系列的行政行为冲淡了生育作为权利的一种喜悦,而给人们带来是诸多的烦恼。因此,从国家现在的人口制度,给生育一个宽松的环境是不可能的。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老龄化趋向严重,当限制生育政策不适应人口发展要求时,政策会有所改变,相应地,对其所作出的限制也将会逐渐放宽。对我国现阶段来说,研究生育权具有现实的意义。首先,有利于完善自然人的权利体系,促进生育权制度的独立。生育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是自然人一出生就享有的人身自由和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规定生育义务,没有明确规定生育权利。生育权利没能在法律层面上给予适当的保护,可以说是对权利的漠视,也是法律界的一大憾事。因为依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生育权来说,这是不平等的。对于生育权来说,应在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建议在民事法律中增加生育权的相关内容,加强对生育权的保护。其次,对生育权的保障有利于规范生育秩序,依法限制生育权的行使,促进生育权利与生育义务意识的提高,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使人们更坚定地支持计划生育制度,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实现人口素质的提高,民族的繁荣与发展以及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最后,有利于对生育权实施救济,防止发生生育侵权,以此保证生育权利的有效行使,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一、生育权概述(一)生育权的概念及历史发展1.生育的涵义“生育”,在《辞海》中的解释是“生长,养育”,而《现代汉语词典》则解释为“生孩子,不包括?育?。是故春风至则甘雨降,生育万物。”而“生育”一词在《牛津大辞典》中的意思是“妇女受孕、足月怀胎和生产的全过程”。从以上文献的注解中可以看出,生育一词至少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单指生产孩子,孕育后代;另一种指不仅仅生孩子还包括以后的抚育过程。本文将“生育”理解为前一种,只是生育,进而来讨论女性的生育权。生育行为无论对个人,对家庭还是对整个社会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利益,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更迭繁荣。如果没有生育行为整个人类就会面临灭绝。所以古今中外,人们一直视生育为头等大事。2.生育权的概念生育权、生育权利在英文中为ReproductiveRights,20世纪60年代,“生育权”一词首次在国际声明中出现。生育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生育权保障的程度和该国的生育保健、生育医疗卫生、堕胎等各方面的设施有很大的关系。生育权与其他人权相比较,发展较晚。《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都没有涉及生育方面的问题。联合国的各种文件中第一次涉及生育权利问题是1966年联合国大会《关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决议》,决议指出:“每个家庭有权自由决定家庭规模”。第一次在联合国的会议上确认生育权是在联合国大会开放签字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规定:“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他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方法。”关于生育权的内涵,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上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被称为联合国开展人口活动和指导各国人口活动的大宪章。它对生育权如是阐述:“所有夫妻和个人都享有负责自由地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资料、教育与方法的基笔者权。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在和将来的子女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1这是第一次提出夫妻在享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三章生育调节。有权利的同时,还要承担同等责任,即对子女和对社会的责任。联合国198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墨西哥城宣言》和1994年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都将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作了肯定和阐述,从而使生育权的主体从“妇女”扩大到“父母”,再扩大到“所有夫妇和个人”,内容从“自由”发展到“自由负责”,再具体到“对子女负责和对社会负责”。在西方国家的法律中,生育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生育上不受任何干涉的自由,它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