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市农发局农业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完整版)实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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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市农发局农业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完整版)实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完整版实用资料,欢迎下载)瓦市农发局农业环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法律规规章名称条款及规定内容适用条件(处罚层级分类)量裁幅度条款规定内容1《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农业环境影响专题和农业环境保护方案,应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前,农业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应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并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如有违反,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但农业环境保护方案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处以10000元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前,没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农业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处以20000元罚款建设项目竣工后农业环境保护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处以30000元罚款对农业环境有直接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农业环境影响专题的处以50000元罚款2《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由于农业生产措施不当造成的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现场检查、处理的权利。对其他污染和破坏农业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对被检查对象不能积极配合的给予警告拒绝或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拒绝或不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处于300元罚款由于拒绝或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罚款由于拒绝或不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00元罚款对污染和破坏农业处以3000元罚款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被检查单位拒绝调查、检查的3《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严禁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处以5000元至100000元罚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处以5000元罚款向农用水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处以20000元罚款在农用水体浸泡、清洗有毒有害物质处以100000元罚款;4《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农业区域内的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和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须采取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防止烟尘、有害气体、工业粉尘对农业环境的污染、危害。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对已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但未正常运转的责令立即恢复正常运转,并处以10000元罚款,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以20000元罚款农业区域内的一切排烟装置、工业窑炉和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未安装净化、回收设施等有效的排烟除尘措施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50000元罚款对造成重大损失的,除按照相关规定对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箕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0元。5《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垃圾、污泥或粉煤灰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农业生产时,必须经当地农业环境监测部门监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方可使用。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经当地农业环境监测部门监测合格,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以1000元罚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城市垃圾、污泥或粉煤灰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未经当地农业环境监测部门监测,擅自用于农业生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6《辽宁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因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造成农业生物不能正常生长或生产的农产品危害人畜健康的区域,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为农业污染整治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农业污染整治区综合治理规划,并监督实施。农业污染整治区的治理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者承担。责任者无法确定、已不存在或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和重大农业污染治理项目,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治理计划。如有违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协同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销毁产品或加工的成品,并处以1000元至20000元罚款在未经治理的农业污染整治区,种植为人畜直接提供食用的农业生物责令销毁产品,并处以1000元罚款;放牧和饲养食用性动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