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关于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的有关说明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广东省药学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人〔2009〕119号)的精神,要求对全省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并纳入日常检查工作中,现将受理及审核药学技术人员登记备案资料时涉及到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确认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药士、(中)药师、技术员和制药助理工程师(下简称“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主管(中)药师和制药工程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主任(中)药师、制药高级工程师、主任(中)药师和制药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资格确认如下:1、2003年6月(含6月)之前,各地市、县人事局和大中型国有企业具有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权限,在受理材料时会出现各种资格证书版本,可要求本人提供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凭证,如毕业证、评审(认定)表等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在省一级。2、根据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我省医药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核认定材料的审核工作交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的通知》(粤药监职〔2003〕13号)的精神,2003年7月(含7月)之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审核和发证工作由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负责,由该中心统一向省人事厅申请办理证书,名单可通过广东药师网“药师(士)查询”http://www.gdda.com.cn/yscx/ysys_search.asp确认;对于各地市人事局评审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按照评审认定条件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评审认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限在省局。3、2008年开始,我省药学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代评”,2008年评审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予登记备案。4、凡持外省的专业技术资格证需要登记备案的,对其专业技术资格证的审核确认,须符合评审认定条件,并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资格评审(认定)表原件和复印件,由各地市局审核后原件退回本人。二、关于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资格的确认执业药师资格证名单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zyysweb/app/zqlpweb/yaoshiselect.jsp查询确认;驻店药师资格证名单可在广东药师网的“驻店药师查询”http://www.gdda.com.cn/yscx/zdys_search.asp确认。三、关于医药职业资格的确认医药职业资格包括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医药商品营业员(西药)、医药商品营业员(中药)、中药调剂员、药物检验工、药物制剂工、中药制剂工,资格证确认如下:1、2002年4月12日之后获得医药职业资格证书的名单可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http://www.gd.lss.gov.cn/zs/jdcx.jsp查询确认;2、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的精神,1999年7月1日起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我中心对1999年7月1日之前办理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绝大部分进行统一换证,对医药职业资格证书的确认如下:印章为“广东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鉴定专用章”,钢印为“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3、根据原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同意成立二十一个医药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复函》(粤劳技函〔1999〕393号)的精神,要求我局对全省医药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原省及各市批准成立的医药行业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行取消。所以各地市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不予登记备案。持有2002年之后广州、深圳劳动部门颁发的医药职业资格证书可申报登记备案。4、持有外省的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申报备案登记。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做好受理及审核工作,严格把关,为本地药学技术人员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梅州市食品药监局人教科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