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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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医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机构的管理工作,组建稳定的科研团队,增强我院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竞争力,促进学科建设,根据国家和陕西省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科研机构为:1、依托陕西中医学院建立的国家级、部省级及厅局级重点/开放实验室(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推广中心等;2、受社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支持,依托我院建立的各类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开发中心等;3、经学院批准设置的各类陕西中医学院重点/开放实验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等。第三条设置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1、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且该研究方向独具特色,或研究领域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对推动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或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在国内同领域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2、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科研机构负责人(主任/所长)必须在岗。已形成一支具有协作精神和联合攻关能力的科研梯队,研究机构至少应有5位主要研究人员。3、有比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和科研任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自然科学科研机构,申报前三年内年均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不低于2项,年均科研经费到款额在3万元以上。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申报前三年内年均承担的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不低于3-4项,年均纵、横向科技经费到款额在1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科研机构,申报前三年内年均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不低于1项,年均科研经费到款额在1万元以上。4、已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在研究开发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在本研究领域取得了较丰富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较高;或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5、至少在全国范围内应有广泛的学术交流渠道和较多的学术交流活动。6、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一般应有工作地点、必要设备和图书资料等,能为持续、稳定科研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第四条科研机构申请、设立的程序1、科研机构的设立由申请人和主办单位填写《陕西中医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同时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a.基本情况:包括研究机构名称,所属学科,涵盖学科,依托单位,合作伙伴,成立意义;b.主要研究方向,承担并完成的科研项目,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效益,目前拥有科研经费及其来源;c.学术队伍情况:学术带头人(研究机构负责人)简介,研究人员名单(姓名、年龄、职称职务、所属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等);d.现有基础条件,中长期发展计划,效益分析;e.如果是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须提供协议书/合同书的复印件。f.按企业化管理的科研机构要提供组织章程和经营制度等文件。2、在申请材料齐全的前提下,科技处根据“少而精,重实效”的原则对申请成立的科研机构及申请书附件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院务会议研究审批。3、院务会议做出是否同意成立该机构的决定,由科技处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和主办单位。对于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将由学院下达正式文件,聘任机构负责人。对于需由上级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科研机构,学院将统一行文,提出申请,报上级机关审批。第五条科研机构实行学院、依托单位、科研机构共同管理的体制。科研机构一般应挂靠在机构负责人所属院系或单位,机构的行政、人事等工作由依托单位和科研机构共同负责管理。依托单位应设立科研机构经费使用账目,全面掌握科研机构的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处负责科研机构的审核、规划、建设、评估检查等业务性指导工作。第六条经国家和省批准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管理。科技处负责检查、督促、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检查。第七条经学院和校外有关单位联合建立的科研机构,按双方签署的合同规定共同负责管理。第八条科研机构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主任/所长负责科研机构的业务、行政管理等全面工作。科研机构主任/所长的设立或变更,由科研机构经民主协商推荐,不定级别,报学院批准后聘任。第九条科研机构建设经费和科研经费的管理,按照拨款单位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科研机构应实行“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自身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尤其要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第十一条实施科研机构年度报告和评估制度。各科研机构应在每年的12月份以前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总结并制定出下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科技处作为考核、评估的依据。除国家级和部省级科研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估检查外,其评估按照国家和省主管部门制定的办法和指标执行。院级科研机构一般为每2~3年进行一次评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评估检查,其